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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燃料的要求

4.2.1 加热用焦炉煤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发热值: Q net ≥16500kJ/m 3

2 质量指标:H 2 S≤300mg/m 3 ;NH 3 ≤100mg/m 3 ;萘≤500mg/m 3 ;焦油≤50mg/m 3

3 压力稳定,接点压力 P ≥3.5kPa。

加热用焦炉煤气的质量要求的确定依据为:

1 低发热值。装炉煤炼焦产生的荒煤气经净化后的低发热值约为17900kJ/m 3 。因煤气净化采用的工艺不同,在掺入脱硫尾气或氨分解尾气等发热值较低的气体后,焦炉加热用焦炉煤气的低发热值将比17900kJ/m 3 低,但一般在16500kJ/m 3 以上,故本规范确定焦炉加热用焦炉煤气的低发热值应“≥16500kJ/m 3 ”。

2 质量指标。加热用焦炉煤气的质量指标应能保证焦炉的正常生产以及满足焦炉烟囱达标排放的要求。

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他用煤气中H 2 S 含量应不大于300mg/m 3 ,故本规范规定加热用焦炉煤气中H 2 S的含量应“≤300mg/m 3 ”。

为防止堵塞加热系统管道及管件,本规范规定了煤气中萘及焦油的含量。

4.2.2 加热用混合煤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发热值: Q net ≥3980kJ/m 3

2 质量指标:含尘量<15mg/m 3 ;温度(湿法除尘)<45℃。

3 压力稳定,接点压力 P ≥4.0kPa。

4 焦炉煤气混入量不应超过10%。

加热用混合煤气的质量要求的确定依据为:

1 低发热值。随着高炉大型化以及高炉采用高压炉顶技术,高炉煤气的低发热值不断降低。热值过低的高炉煤气直接用于焦炉加热,不利于焦炉的加热调节和管理,且热损失也较大。因此,要混入一定比例的焦炉煤气,使混合煤气的低发热值至少达到规定值3980kJ/m 3

2 质量指标。对于混合煤气和发生炉煤气的质量要求主要是含尘量。如果焦炉加热用贫煤气含尘量过大,会造成格子砖堵塞,系统阻力增大,且蓄热室格子砖清扫困难。为避免格子砖堵塞,应严格控制贫煤气的含尘量。

混合煤气的含尘量和温度与净化高炉煤气采用的除尘方式有关。考虑到炼铁行业高炉煤气净化工艺正在由湿法除尘向干法除尘过渡,干法除尘的应用还不十分普及,故本规范所确定的混合煤气的含尘量及温度指标仍采用湿法除尘指标:含尘量<15mg/m 3 ;对温度指标,基于南方地区在夏季高温采用湿法除尘时难以将高炉煤气温度降至较低水平,本规范将其确定为“<45℃”。

4 焦炉煤气是一种发热值高的煤气,是冶金厂、化肥厂需要的优质气体燃料或原料,故焦炉加热应尽量采用发热值低的煤气,且混合煤气中焦炉煤气的掺混比例不宜过大。若高炉煤气的发热值较低,且要求混合煤气的低发热值达到3980kJ/m 3 以上,则混合煤气中焦炉煤气的混入比例一般在3%~9%之间,故本规范规定“焦炉煤气的混入量不应超过10%”是合理的。

4.2.3 加热用发生炉煤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发热值: Q net ≥5020kJ/m 3

2 质量指标:含尘量<15mg/m 3 ;含焦油量<20mg/m 3

3 压力稳定,接点压力 P ≥4.0kPa。 qT44+QU1YbRDNAre4QRGLiW2Rh2wVAbx3TJDonOJkUKgvSUX06sxVUJYsMEWKT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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