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择的要求。
由于有的石油库是位于或靠近城镇,所以石油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规划等要求。
考虑到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的环境污染以及可能产生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由于过去有些企业未经城市规划的同意,在企业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而且危及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 不得选择在有土崩 、 断层 、 滑坡 、 沼泽 、 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
本条从地质条件方面规定了不适合石油库选址的地区,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质不良、条件不好的地区建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对油库的安全威胁大,应避免。
4.0.4 一 、 二 、 三级石油库的库址 , 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
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储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对附近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
4.0.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 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1994中第4.0.1条,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年~100年,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年~5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年~20年。因此,本条规定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 、 公共建筑物 、 工矿企业 、 交通线的安全距离 , 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
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续表4.0.10
注 : 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 、 石油库 、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 。 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 、 泵站 、 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 、 气体设备的设施 。
2 表中的安全距离 , 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 , 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 , 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 ; 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 ( 船 ) 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 ; 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 , 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 ; 设备露天布置的 ( 包括设在棚内 ), 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 。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
4 Ⅰ、Ⅱ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 、 公共建筑物 、 工矿企业 、 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 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
5 特级石油库中 ,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 、 公共建筑物 、 工矿企业 、 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 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
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 , 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
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防止油气扩散损害人身健康,节约用地等,本条对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表4.0.10中所列安全距离与本规范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多年的石油库建设与运营实践经验表明,本规范制订的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能够满足安全需要。对表4.0.10说明如下:
(1)不同的火灾危险类别和不同的储存规模,其风险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表4.0.10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设施予以区别对待。其中,序号1所列设施火灾风险最大,故对其安全距离要求也最大;序号3所列设施火灾风险最小,故对其安全距离要求也最小。
(2)居住区的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程度,其与石油库的相互影响就很有限了,所以制订了各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折减的规定。
(3)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家标准对比协调,大致相同或相近。
(4)采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液体装卸区,装车(船)作业时基本没有油气排放,相对无油气回收装置的液体装卸区安全性得到改善,安全距离有所减少是合理可行的。
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 、 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 ( 或通信发射塔 )、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 不应小于1.5倍杆 ( 塔 ) 高 ; 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 ( 或通信发射塔 )、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 不应小于1.0倍杆 ( 塔 ) 高 ; 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
注 : 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
对于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是考虑倒杆事故影响。据15次倒杆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偏移距离在2m~3m的4起,偏移距离为半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大于一倍半杆高的1起。故规定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
4.0.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 ( 如采石场 ) 的安全距离 , 不应小于300m 。
对于石油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主要考虑因素是爆破石块飞行的距离。
4.0.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0.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 , 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 , 且不应小于80m 。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 , 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 , 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 , 对储存 Ⅰ、Ⅱ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 , 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 ( 构 ) 筑物 、 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本款是按照一级石油库的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确定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大型储罐最小间距的。
2 因为两个相邻石油库储存、输送的油品均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性质相同或相近,且各自均有独立的消防系统,经过专门的消防培训,故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它们之间的安全距离可比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适当减小。“两个石油库其他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的规定,是根据本规范第12.2.7条第1款的规定制订的。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是可行的。这样做可减少不必要的占地,为石油库选址提供有利条件。
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
表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续表4.0.16
注:1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 3 ,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 3 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
5 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部分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原来小型石油库设计规范,并作了适当补充。
4.0.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