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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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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 TV 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修订增加了特级石油库,限制一级石油库的库容小于1200000m 3 ,对其他级别石油库的规模未做调整。本条根据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将石油库划分为六个等级,是为了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和单罐容量在50000m 3 及以上的石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相对于甲B类和乙A类液体,甲A类液体危险性大得多,丙A类液体危险性小一些,丙B类液体危险性很小。根据石油库火灾事故统计资料,80%以上是甲B类和乙A类油品事故,剩下的是乙B类和丙A类油品事故,丙B类油品基本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因此,对不同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罐容量方面区别对待是合理的。

3.0.2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 3 ,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的规定。

2 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

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 3 时,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特级石油库有两个特征:一是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存于同一个石油库;二是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 3 。特级石油库一般都是商业石油库,商业石油库往往需要成品油(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液体化工品(非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和原油多品种经营,且这样的混存石油库规模往往比较大,发生火灾的概率和同时发生火灾的概率也比较大,需要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故对于混存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 3 时,需要按两处储罐同时发生火灾设置消防系统。

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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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对石油库储存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新的分类,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表1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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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2 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根据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划为丙A类。

3.0.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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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罐车装卸设施的栈桥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灌装棚等采用钢结构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外液体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这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是合理的。

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对储存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的设施的防火要求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甲A类液体这种情况,故本规范要求按该标准执行。

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ZTf3vvFFqnX9vKEJG0fEbpih34pCO6ltYUPl4IOHAzz8dc1joYqjoQ1/R6LM9Y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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