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 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本条规定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库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准。我国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点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台风壅水程度差异较大,南方港口特别是汕头、珠江、湛江和海南岛地区直接遭受台风,壅水增高显著,壅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约1.5m~2.0m,而北方沿海港口受台风风力影响较弱,壅水高度较弱。一般壅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1.0m左右,不超过1.3m。因此,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要结合当地情况,综合考虑防洪、防潮、防浪及防内涝等因素来确定。
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指设置了满足防洪标准设防要求的防洪堤、防浪堤、截(排)洪沟、强排设施等。
5.3.2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是保证石油库安全运转的重要设施,规定其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是为了保证储罐等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设施发生火灾时能够自保并具备扑救的能力和条件,避免可能发生的流淌火灾的威胁。
5.3.3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 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 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 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石油库应尽可能与一般火种隔绝,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建造一定高度的围墙有利于安全管理,特别是实体围墙对防火更有好处。根据多年的实际经验,石油库的界区围墙高度不低于2.5m比较合理。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的一侧的安全问题能够受本企业自身的管理与控制,故允许其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低于1.8m。
2 由于建在山区的石油库占地面积较大,地形复杂,四周都要求建实体围墙的难度较大,且无必要,故允许“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置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但对于装卸区、行政管理区等有条件的部位最好还是设置实体围墙,以尽可能地有利于安全与管理。
4 本款规定“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置围墙”,主要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外来人员进入或通过生产作业区,以有利于安全和管理。规定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是为了阻止漏油漫延到行政管理区。
5 要求“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是阻止漏油流出库区的最后一道措施。
5.3.4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 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石油库内进行绿化,可以美化和改善库内环境。油性大的树种易燃烧,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需保持一定距离。防火堤内如植树,万一着火对储罐威胁较大,也不利于消防,故规定不应植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