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 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 3 的地上罐组;
3 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石油库内的储罐区是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场所,储罐区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利于消防作业。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车辆行驶及调动均不如环行道路灵活,且尽头式道路只有一个对外路口,不方便消防车进出,一般不宜采用。在山区的储罐区和小型石油库的储罐区火灾风险相对较小,因地形或面积的限制,建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允许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是可行的。
5.2.2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 3 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2 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行消防车道时,环行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 3 。
3 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 3 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 3 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是指,在储罐与消防车道之间无其他储罐。
5.2.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铁路装卸区着火的概率虽小,着火后也较易扑灭,但仍需要及时扑救,故规定应设消防车道,并宜与库内道路相连形成环行道路,以利于消防车的通行和调动。考虑到有些石油库受地形或面积的限制,故本条规定也隐含着允许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5.2.5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5.2.6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8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 3 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9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2.10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 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 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石油库的出入口如只有1个,在发生事故或进行维护时就可能阻碍交通。尤其是当库内发生火灾时,外界支援的消防车、救护车、消防器材及人员的进出较多,设置2个出入口就比较方便。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包括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直接对外的车辆出入口。
5.2.12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