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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数字航摄影像或胶片数字化影像,通过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测绘一般地区1∶500~1∶5000数字线划图、城镇建筑区1∶500~1∶2000数字线划图、工业厂区1∶500~1∶1000数字现状图的航空摄影测量工作。

数字摄影测量是基于数字影像和摄影测量的基本原理,应用计算机技术、数字影像处理、影像匹配、模式识别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提取所摄对像以数字方式表达的几何与物理信息。由于数字摄影技术在测量领域的广泛应用,本次修订时将其纳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胶片摄影目前仍在广泛使用,本次修订仍保留了采用胶片摄影时的相关规定。

由于摄影测量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处理技术的成熟,摄影测量精度大大提高,据有关文献记载和工程实例,现代摄影测量技术已能满足城镇区和工业厂区地形测量的精度要求,所以,本次修订时将适用范围进行了放宽。

4.1.2 轻型飞行器、无人飞行器或其他飞行器可用于一般地区的低空数字摄影,飞行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随着低空数字摄影测量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其作为一种新的测绘手段以灵活机动、快速反应等优势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具有像幅小、影像变形大、姿态差等缺点,所以本条规定低空摄影测量仅适用于一般地区的航空摄影地形测量。

4.1.3 低空数字摄影时 应制定飞行器失控的应急预案 并应能针对应急事件立即启动

由于采用轻型或无人飞行器进行低空航摄时,受空域和气流的影响较大,所以飞行器的飞行安全尤为重要,特别在人口较密集区域更是如此。为保障安全,应根据飞行器失控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且一旦应急事件发生应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内容通常包括:人员紧急救助办法、无人机的人工应急干预方法、安全迫降地点和迫降方式、无人机的搜寻方案等,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4 使用的飞行器应性能稳定、操作安全。

由于现在低空飞行器生产厂家很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低空飞行器的适航标准和安全性要求等相关标准,本条特别强调飞行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是对所使用的飞行器的最基本要求。

4.1.5 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中应统一定义工程项目名称、测区名称、文件名命名规则和共用数据文件。

航空摄影测量在产品制作过程中,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存在着采用不同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不同测绘人员协同完成的情况,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测绘成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本条对工程项目名称、测区名称、文件名命名规则和共用数据文件格式作出了规定。

4.1.6 航空摄影测量可提供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等成果。

4.1.7 当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测定的工业厂区细部坐标点高程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时,应采用工程测量方法进行补充测量。

虽然现代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已达到较高的平面精度,但对于工业厂区细部点高程精度要求有时仍难以满足,所以当不能满足时,本条作出了采用工程测量方法进行补测的规定。 N7/eAYUcKUStoGypkbW8ugH1pHU0e1HyzTqK03Eu5xBoljM3++N7bv+zlHou6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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