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3—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构)筑物应属于特别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
2 乙类建(构)筑物应属于重要的建(构)筑物,即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构)筑物和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
3 丙类建(构)筑物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构)筑物;
4 丁类建(构)筑物应属于抗震次要建(构)筑物,即地震破坏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建(构)筑物。
石油化工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3 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宜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可适当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