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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矿样代表性

4.1.1 矿样的矿物组成、矿石结构构造、元素或化合物含量、成分分布状态、嵌布粒度特性、含泥、含水及其他物理、化学性质应与该品级和该自然类型矿石所代表的采区和采出的矿石特征相符。

4.1.2 矿样的各品级和各类型比例应与所代表的开采区段的地质矿量和采出矿量的比例相符。

4.1.3 矿样各品级和各类型的有益、有害成分的平均品位及品位频率、分布特征,应与所代表的开采区段矿石的特征相符。

4.1.4 依据采矿过程中废石混入率,应采取相应数量的顶底板围岩及夹层矿样,顶底板围岩及夹层矿样的物质组成、化学成分等应与采矿的实际接近。

4.1.5 氧化带、混合带、原生带矿石或开采前后期的矿石性质差异较大时,应分别采样。当不能分采时,应按实际开采比例采取混合样。 SgCUQq2OS6ze1FAOU6HLwQuZ+yaY8I0FalTFwvkmsQ7+kb8ETRepZEoEXml6lc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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