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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冶金矿山选矿厂设计应有充分的设计依据和完整的设计基础资料。

完整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最终地质报告、经过鉴定的选矿试验报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地形图等资料,水、电、燃料供应,前期工作成果,企业建设规划、厂址选择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采矿方法和开拓方案,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逐年出矿量,矿石种类,分采与配矿情况,运输方式,工作制度,出矿最大粒度,废石混入率等。产品方案及用户对产品的要求,精矿贮存和运输方式。建厂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对于改、扩建选矿厂除应具备上述资料外,还应有反映现状的总平面图、厂房设备配置图、生产流程图、建(构)筑物图、隐蔽工程竣工图以及厂房结构的鉴定报告,工艺流程考察报告和近期平均生产指标与材料消耗定额,尾矿设施和环保情况,生产经验总结及生产厂对改、扩建的意见等。

3.0.2 设计工艺流程应以经审查或鉴定的试验报告为依据,并参考处理类似矿石性质的选矿厂的生产实践确定。

3.0.3 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生产可靠、节能和环保型设备。

2 辅助设备的规格和性能,应与主要设备相匹配。

3 不得采用国内外的淘汰设备。

3.0.4 选矿厂排出的废石、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和产生的噪声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规定。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法律、规范、标准与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

3.0.5 选矿厂应充分利用环水,环水利用率不应低于92%。 RgJ7HGGBkLhJJQriZuitynX+aoFvfK3rKF3ytCi/2u9AP6VvjjBh7f7G1hBijO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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