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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0.2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除特殊钢种外,应采用连铸坯为坯料。

3.0.3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宜采用连铸坯热送热装工艺。

连铸坯热送热装具备3个基本条件:

(1)无缺陷连铸坯生产技术。

(2)连铸、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基本均衡。

(3)合理的装炉温度。

按照连铸坯的显热利用程度和热送温度,连铸坯热送热装分为3类:

(1)直接轧制或补热直接轧制。

连铸坯切割后立即送入补热装置,装炉温度900℃~1000℃。

(2)直接热送热装。

连铸车间与轧钢车间紧凑布置,连铸坯切割后通过辊道或其他方式运至轧钢车间加热炉,在连铸和轧钢工序间可另设保温炉、保温台架等缓冲设施,装炉温度600℃~900℃。

(3)热送热装。

连铸车间与轧钢车间距离较远,热态(温态)连铸坯采用保温车运至轧钢车间,装炉温度400℃~600℃。

3.0.4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严禁采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

因存在生产效率低,操作环境恶劣,且产品质量不易控制等缺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将横列式棒材和型材轧机、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列为钢铁行业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3.0.5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产量应达到经济生产规模,应合理确定轧机的年有效工作时间和负荷率。车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序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 50632的有关规定。

3.0.6 型钢轧钢车间的工艺设备能力应互相匹配,保证生产工艺顺畅、稳定,满足产品大纲的生产要求,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型钢产品标准主要有:

(1)《初轧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YB/T 001

(2)《热轧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YB/T 002

(3)《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2

(4)《热轧型钢》GB/T 706

(5)《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6)《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7)《铁路用热轧钢轨》GB 2585

(8)《铁塔用热轧角钢》YB/T 4163

(9)《矿山巷道支护用热轧U型钢》GB/T 4697

(10)《履带用热轧型钢》YB/T 5034

(11)《热轧310乙字型钢》YB/T 5182

(12)《汽车车轮轮辋用热轧型钢》YB/T 5227

(13)《热轧球扁钢》GB/T 9945

(14)《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GB/T 11263

(15)《热轧轻轨》GB/T 11264

(16)《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17)《热轧钢板桩》GB/T 20933

3.0.7 型钢轧钢车间的电气传动和自动化设备水平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机组的装备水平相适应。

3.0.8 型钢轧钢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oiMJs5ELHXmSruSLECKkikbErOa/Lc6LO5UXzEkMtb1FtQ1ZOlJ4ZV3caLTsTR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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