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小型型钢车间应采用连续工作制度。
4.5.2 车间年规定工作时间宜采用7600h/a~8000h/a,车间年额定工作时间宜采用6200h/a~7200h/a。以合金钢为主的小型型钢车间宜取下限;以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普通质量低合金钢为主要钢种的小型型钢车间宜取上限;型材车间宜取下限;钢筋、棒材车间宜取上限。
(1)年日历时间按每年365d(8760h)计算。
(2)年规定工作时间为年日历时间与年计划大、中、小修时间之差。
(3)年额定工作时间为年规定工作时间与交接班时间、换辊(槽)、换导卫时间以及机电事故、操作事故等停工时间之差。
(4)年轧制时间为完成计划年产量所需的轧机工作时间(含前后两根轧件头尾的间隙时间)。
4.5.3 轧机负荷率不宜低于85%。
轧机负荷率为完成设计能力所需的轧机年轧制时间与年额定工作时间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