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节约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钢铁企业,依据国家关于节约用水与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述本规范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部分地区年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确定的1750m 3 用水紧张线。水资源紧缺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钢铁企业的规模逐渐增大。1996年钢产量突破1亿t大关,成为全球第一大钢铁工业生产国。钢铁工业用水也成为国内5个高用水行业之一(其余为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棉印染产品和造纸产品)。5个高用水行业取水量约占全国工业取水量的2/3。为了缓和我国水资源贫乏的严峻现实,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2002年12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钢铁联合企业等我国5个高用水行业的工业企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对钢铁企业等高用水行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水资源紧缺同样成为钢铁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钢铁行业既是用水大户,又是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减少用水、节约水资源的同时,也应看到日益严重的水污染不仅恶化了河流的水生态系统,也造成了可用水资源浪费,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因此,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实现发展与环境的融合,是钢铁行业迫在眉睫的任务。
统一规范钢铁企业工程建设节水规划和实施原则,提高节水设计水平、合理使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和清洁生产型企业,以便在有限水资源条件下钢铁企业和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本条阐述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规划、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设计阶段。
1.0.3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中应有节水内容,并应说明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措施等。
钢铁企业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设计时,应有节水内容。阐述所采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措施及其可行性;新建钢铁企业应进行水源可持续性利用的论证,排水对水源污染保护的论证;改、扩建钢铁企业应对现有水处理系统节水技术挖潜改造进行论述,宜做到增产不增或少增用水量,且排水量应相应减少。
初步设计应有节水设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措施,阐述节水工程的建设规模或分期建设规模。
1.0.4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应与当地城镇、工业、农业用水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确保社会经济在有限水资源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结合当地城镇、工业、农业用水现状及其发展规划,合理、经济地进行钢铁企业节水设计,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确保当地社会经济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1.0.5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