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独立设置的仓库区与相邻居住区、工厂、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4.2.1 独立设置的仓库区与相邻居住区、工厂、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1
为避免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本条的间距规定仅限于独立布置的仓库区。按照仓库、堆场储存物料火灾危险性等级分甲、乙、丙三类分开描述,先规定甲类物料仓库及堆场与相邻居住区、工厂、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乙类、丙类的防火间距按分别折减25%、50%的原则确定。
相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及公共福利设施内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残疾人员等,事故状态下需要借助外力,并需要较长时间撤离,因此规定的间距较大,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相邻工厂内具有不可预见的潜在危险,对甲、乙类物料仓库及堆场来说,明火是极具危险的一种。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甲类物料仓库或堆场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为30m,以此来确定与相邻工厂的间距。如果相邻工厂内有其他危险性更大的设施存在,其与自身的围墙还要保持相应的间距,实际两者间距最小达到40m,可以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
在本规范修订讨论中,许多专家对原规定的甲类物料仓库或堆场与相邻工厂(围墙)的50m间距争议很大,普遍认为间距太大,主要理由是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两座甲类仓库的间距只要20m。在土地资源越来越宝贵的今天,实际操作中确实很难做到上述间距,也不利于节约土地,应该鼓励采取技术措施或加强管理来控制和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单纯、被动地靠增大间距来减少事故的损失。
高压线路指的是电压等于或大于6kV的线路。低压架空线路与仓库及堆场的间距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缩小。
与石油化工企业其他设施布置在一起的仓库区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确定。
4.2.2 仓库区与所属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各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仓库区与所属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各设施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2
续表4.2.2
注:1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铁路装卸站台的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2 全厂性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3 区域性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表4.2.2是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保持甲类物料仓库或堆场与各设施的间距不变,乙类、丙类(液体、气体)防火间距按照在甲类基础上折减25%,丙类(固体)防火间距按照在甲类基础上折减50%的原则确定,最小间距按6.0m考虑。
4.2.3 仓库区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仓库区内部各设施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均有明确的规定,为保持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协调性,本规范不作细述。
4.2.4 仓库区内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带式输送机的两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带式输送机布置的要求。
2 采用铁路运输的两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铁路线路的技术要求。
3 采用公路运输的两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汽车行驶所需的间距要求。
仓库区内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通常按照防火间距确定。由于进出仓库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每种运输方式都有自身的技术要求,需要一定的间距布置这些运输设施。如果仅仅考虑防火间距,有可能出现运输设施布置不下或运输车辆不能进出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