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钢铁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以下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1 铁矿、黏土矿、锰矿、白云石矿、石灰石矿等露天采场、破碎筛分厂、选矿厂与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为300m~500m。
2 钢铁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卫生防护距离表(m)
注:1 卫生防护距离指产生有害因素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 风速按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选取。
本条第1款规定是参照《黑色金属矿山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资料汇编》中防护、卫生、安全要求而制定。设计可根据建设项目与居住区之间的风向关系,有无天然屏障(如山体、林地屏障)等情况选取防护距离的上、下限值,若建设项目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有天然屏障时,防护距离取下限,反之取上限。破碎筛分厂、选矿厂与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除尘效果好的为300m,差的为500m。
第2款中表4.2.1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2、《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6及《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4.2.2 卫生防护地带应尽量利用原有的绿地、水域、山冈或不建设的地带。
4.2.3 卫生防护地带应予利用和绿化,但不得布置永久性居住的房屋。
卫生防护地带不得布置永久性居住的房屋,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的人身健康。
4.2.4 矿山各项工业设施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危险区界限以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中的有关规定。
当与采掘生产、运输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布置在露天采矿场爆破危险区界限内时,该建筑物、构筑物与最近爆破作业地点的距离需经计算确定,并应对该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露天矿采场是经常进行爆破作业的场所,应根据采场不同的爆破作业法(硐室、深孔、浅孔、齐发、微差、秒差等)以及一次最大起爆药量(或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所产生的不同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确定爆破作业地点与被保护对象(人员、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一般情况下,矿山建设的永久性及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均应布置在爆破危险区界限外,以确保生产及人身安全。
与采掘生产、运输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指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破碎设施,半固定式、移动式带式输送系统,临时性炸药分发库等,当因生产工艺需要,不得不将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在常规爆破作业危害区界限内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与抗震加固措施。上述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离开具体爆破作业地点的距离,应根据所采取的爆破作业方法、起爆药量等经计算后确定。当计算结果不能满足生产工艺及布置上的要求时,则应通过改变爆破方法或减少单段药量以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
4.2.5 地下开采时,地表建筑物、构筑物应位于塌陷(错动)区地表界限外,矿山采空塌陷(错动)区地表界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建筑物、构筑物应由最近边缘算起;铁路、道路应由最外侧工程设施算起;工业场地应由厂(场)区边缘或围墙中心线算起。
2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经分析论证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4.2.5 矿山采空塌陷(错动)区地表界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
注:凡未列入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本表确定。
本条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煤行管字〔2000〕第81号颁发)(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内容制定。金属矿山多为火成岩接触变质形成,岩石性质坚脆,采区错动后常突然崩塌,塌陷区表面因张力而开裂,裂缝外侧的岩移范围较少,而煤矿多系水成岩沉积变质形成,错动后地表塌陷范围呈盆状,其边界范围并不明显,但较金属矿波及范围大。另外,煤矿的煤井通常较金属矿井深,采深越大,倾角偏差值就越大,反映到地表,其所应保留的安全防护范围也要加大,金属矿因较煤层采深小,其影响也相应减少。本条参照《规程》,结合《采矿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7年版),将安全防护距离分四级,分别为20m、15m、10m、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