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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钢铁企业厂址选定后,应围绕矿山采矿场或钢铁厂工业场地,对企业其他各工业场地及有关设施(包括卫生防护地带、交通运输设施、排土场、尾矿库、渣场、垃圾场、水电设施、居住区等)进行总体布置。

4.1.2 钢铁企业的总体布置应与所在地区城市(镇)规划和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应有利于与所在地城市(镇)、工业区及相邻单位统筹布局、相互依托、相互协作、协调发展。

4.1.3 钢铁企业分期建设的预留发展用地应与所在城市(镇)和工业区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钢铁企业分期建设的预留发展用地布置在工厂边缘有利于分期购地。为避免城市(镇)建设影响钢铁企业的发展和钢铁企业预留用地造成城市(镇)土地近期的闲置浪费,企业的预留发展用地应与其所在城市(镇)或工业区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4.1.4 钢铁企业各场地、设施之间及其与企业外相关设施之间的人流、物流应短捷、顺畅、不折返,人、货分流,并应避免与企业外交通干线平面交叉。

钢铁企业各场地、设施之间及其与企业外相关设施之间的物流、人流量大,在总体布置时,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各场地、设施之间的物流、人流关系,合理确定它们之间的相对位置与出入口位置,使工厂物流顺畅、短捷、不折返,人、货分流,以减少建设与运营费用,避免安全隐患。企业物流、人流避免与企业外交通干线平面交叉是为了避免企业物流与社会交通的相互干扰。

4.1.5 钢铁企业各场地、设施之间及其与企业外各设施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4.1.8条规定:“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钢铁企业各工业场地和企业外设施(工厂等)具有不同的卫生特征,如钢铁厂厂区,渣场,垃圾场,采矿场、选矿厂,尾矿库及排土场等,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散发有害气体和灰尘,而变电所、居住区等对环境洁净、安静也有不同要求。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它们之间的交叉污染。 Q+I7tV7m4n100ENqRkXS4tPHPR0cC9q55gQeVVaC8louDhGllqvMTbobQg0BPs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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