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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修理设施

5.12.1 为全厂服务的机械修理设施应集中布置,为某一车间服务的机械修理设施宜靠近其服务对象布置。

机械修理分为为全厂服务和为车间服务两级。为全厂服务的机械修理设施集中布置可合理利用人力及设备资源,便于管理。为某个车间服务的机械修理设施靠近其服务对象,可密切与工艺生产的联系,减少修理件的运输距离。

5.12.2 铸工、木模和铆焊等车间的附近应布置露天堆场和作业场地。

铸工车间需要有堆置生铁块、废钢、焦炭和型砂等原材料的堆场,木模车间需要有木材堆场,铆焊车间需要有露天作业场地,因此在布置这类车间时,应考虑所需的堆场和作业场地。

5.12.3 有防振要求的车间和设施与锻工车间的防振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物与铆焊车间的防噪声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确定。

5.12.4 电气和仪表等修理设施应布置在产生烟尘或水雾的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电气修理间周围应有放置变压器的场地。

电气、仪表修理设施布置在产生烟尘或水雾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是为了避免受到烟尘或水雾的污染,保证电气和仪表的质量。

5.12.5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在机车和车辆数量较多,且出入库方便的作业区附近。进、出车库的线路应避开运输繁忙的咽喉区。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管线短,投资省,取送机车、车辆方便,不增加运输繁忙咽喉道岔的负荷,有利生产及生活管理。目前,国内各企业的机车、车辆修理设施一般设在矿山工业场地或钢铁厂主要车站的一侧。

5.12.6 机车、车辆修理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室外检修线、机车及车辆停放线。

5.12.7 汽车修理设施宜按下列规定布置:

1 汽车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于靠近汽车较集中的作业区或主要停放场地的厂区边缘地段。

2 汽车修理区宜设置洗车台和加油站等设施。

3 除轮胎翻修作业外,汽车的拆卸、零件的修理和加工总成,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和仪表的检测等工序宜集中布置于一座建筑物内。

4 汽车修理设施区域内宜设有待修汽车停放场地和破损车斗、各种容器及废旧轮胎的堆置场地。

5.12.8 修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机械修理企业等社会资源。 mLx0C+IvauSJQKR0+JaZk49RpV0htjgIz8C4cQ3eGjxoxfGFR5tKb/aPvDrsY3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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