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 在满足铁水车列配罐、铁水预处理、排渣等生产流程要求和不影响发展的条件下,炼钢车间应靠近高炉布置。
炼钢和炼铁是两道联系紧密的生产工序,应靠近布置以缩短铁水运输距离。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炼铁站。为组织铁水罐车送空、取重、称量等调车作业,一般需设铁路车站,我国许多钢铁厂都在炼铁、炼钢车间之间设有炼铁站。
2 铁水预处理设施。如湖北A厂由于新建热轧、冷轧钢板厂及硅钢片厂,为了提高铁水质量,增设了脱硫间。又如上海A厂在炼铁与炼钢车间之间单独设置了铁水预处理设施。
3 排渣间。运送铁水的混铁车经过几次运转以后需要清理铁渣,一般自炼钢车间返回高炉的空混铁车需进入排渣间清理后,再回高炉继续运铁水。按此过程,排渣间需设在炼铁与炼钢车间之间。
5.9.2 转炉炼钢车间的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应布置在所受物料的来料方向。当石灰由石灰焙烧车间直接用带式输送机向炼钢车间供料时,宜与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共用带式输送机。
转炉炼钢所需的辅助原料,石灰、萤石、富矿石和铁合金等,需经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地下受料槽和带式输送机等)向炼钢炉顶料仓供料。为了使辅助原料运输顺畅、短捷,不折返,受料设施应布置在所受物料的来料方向。当石灰由石灰焙烧车间直接用带式输送机向炼钢车间供料时,与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共用带式输送机可节省投资。上海A厂即为此种形式,效果较好。
5.9.3 炼钢、连铸和接受连铸坯的轧钢车间应尽量联合布置。
炼钢、连铸和热轧车间的联合布置给钢铁厂总平面布置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世界上已经有很多钢铁厂采用了这种布置。钢水直接供给连铸机,连铸坯用辊道送至轧钢车间热装轧制,这使得连铸坯运输成为车间内部运输,缩短了运输距离,提高了生产效率,节约了用地。因此本规范规定炼钢、连铸和接受连铸坯的轧钢车间应尽量联合布置。
5.9.4 电炉炼钢车间的废钢的贮存、加工和配料等工序应集中布置,并应紧邻炼钢车间电炉跨,尽可能与之联合布置。当电炉需兑入部分熔铁时,要避免铁水运输与废钢运输的相互干扰。
5.9.5 废钢切割间、落锤间及废钢堆场宜集中布置。
本条是关于废钢落锤装置安全防护距离的问题。废钢落锤装置历史上曾发生过废钢碎片飞出防护结构范围以外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防护结构不够严实,二是落锤车间的大门未关闭,三是未按操作规程作业。
20世纪70年代建设的上海A钢铁厂,由于加强了防范措施,将落锤间布置于炼钢区内,落锤间与相邻设施没有考虑安全防护距离,与废钢的堆存、分拣、加工和配料设施集中靠近用户布置。
根据日本及上海等一些钢铁厂近年废钢处理生产的实践经验,不宜再根据历史上发生的事故情况来做出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废钢切割间、落锤间及废钢堆场集中布置,只要加强防护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9.6 落锤间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 。 废钢爆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 。 废钢爆破装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 , 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废钢爆破装置只有少数钢铁厂设置,均为地坑爆破。据调查,一些废钢爆破装置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为:湖北A厂为100m~150m,辽宁某厂为200m,四川A厂为80m,《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规定为150m。本条规定是根据上述调查制定的。由于本条规定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故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9.7 炼钢车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
钢渣处理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很多烟尘,污染环境,故制定本条规定。
5.9.8 煤气除尘、净化和回收设施的鼓风机房、循环水系统和污泥处理等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在其服务对象的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