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焦化区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焦化区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5.5.2 焦化区宜靠近炼铁区布置。
焦化区靠近炼铁区布置可缩短送往炼铁区焦炭的输送距离,减少焦炭的转运次数及焦炭输送过程中产生粉焦的数量。
5.5.3 焦化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
焦化区在生产过程中会散发粉尘及有害气体,为了减轻污染物积聚,有利于烟气扩散,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
5.5.4 贮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贮煤场、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布置在运输方便,不影响贮煤场、贮焦场扩建和改建的地段。
钢铁厂统一规划综合料场,有利于物料储运的机械化、自动化,便于集中管理,并可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和降低成本。因此,宜将焦化区的贮煤场、贮焦场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
5.5.5 焦炉炉组纵轴线宜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小风对焦炉炉体的损坏及便于生产操作。
5.5.6 焦炉应避开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焦炉基础的稳定及焦炉地下室的安全。
5.5.7 干熄焦装置宜布置在焦炉炉组的中部或焦炉端部,其配套设施宜靠近干熄焦装置。
为了使出炉红焦快速进入干熄炉及排出的冷焦顺利进入筛、贮焦系统,并使输送距离最短,干熄焦装置布置在焦炉炉组中部为宜。
5.5.8 煤处理、焦处理过程的除尘地面站宜就近布置在尘源点附近。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焦炉装煤、出焦过程中烟尘的收集,缩短烟尘收集管道的长度。
5.5.9 筛焦楼和贮焦槽的布置应使焦炭外运方便、短捷。
筛焦楼和贮焦槽位置的确定与焦炭采用的运输方式相关,如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应与铁路线路布置同时考虑,并应满足铁路运输条件的要求;如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应根据车流量确定合理的路面宽度及回车场。
5.5.10 煤气净化区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时,其建筑物、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得小于30m。
、 5.5.11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5.5.11 煤气净化区布置在焦炉的焦侧时,其建筑物、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上述距离应为距干熄炉边缘。
5.5.12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5.5.13 粗苯精制区不应布置在焦化区的中心地带。粗苯精制区所属建筑物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由于粗苯精制区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有毒气体及可燃蒸气,且厂房附近有易燃、可燃气体(或液体)的室外设备及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火灾危险性较大,所以应远离焦炉,并不应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5.5.14 粗苯精制区应设高度不小于2.2m的围墙,围墙的出入口不得少于2处,在正出入口处应设有人值守的门卫。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5.5.15 焦油加工区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装置端部的边缘地带,并应与铁路、道路运输连接方便。
为减轻焦油加工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等对厂区的污染,宜将焦油加工区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5.16 煤气净化区、粗苯精制区、焦油加工区的油库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与铁路、道路连接方便的地带。
油库区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可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5.5.17 焦化区的总平面布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是指《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