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采矿工业场地可按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动力设施、仓库、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须分散布置时,宜将与采矿生产直接有关的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等布置在露天采场或井(硐)口附近。
采矿工业场地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是为了便于车间之间的相互联系,缩短管线长度,减少用地及建设投资。当分散布置时,将与采矿生产直接有关的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等布置在露天采场或井(硐)口附近是为了有利于设备检修和节省运输费用。
5.2.2 井(硐)口的位置应设在采场采空塌陷(错动)地表界限以外,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要求,并宜设在矿体下盘低处,尽量靠近主矿体中心。
井(硐)口是矿岩运输的咽喉,井(硐)口的位置应确保不受采空塌陷(错动)的影响。
5.2.3 电铲、钻机修理间及锻、修钎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堆放场地。露天检修和堆放场地的面积,电铲、钻机修理间应为厂房建筑面积的1倍~2倍;锻、修钎间应为厂房建筑面积的1.2倍。
电铲、钻机修理间的检修场通常为露天和室内相结合,并考虑适当的堆放场地。室外检修和堆放场地面积,以露天检修为主时取上限值,反之,取下限值。
5.2.4 机车、矿车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与矿山生产运输系统相协调,并宜布置在车流集中的铁路车站或井(硐)口车场附近。
机车、矿车修理设施的布置与矿山铁路车站及车流有密切的关系,为便于机车、矿车进库修理,缩短机车走行距离,减少铁路工程量,一般宜布置在矿山车流最大的矿山站、破碎站、岩石站或井(硐)口车场附近。
5.2.5 通风机房的位置应尽量靠近进、出风井口。抽出式通风机房应位于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压入式通风机房(或进风井口)应位于矿石和废石装卸点、锅炉房以及散发烟尘有害气体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与这些设施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通风机房的位置靠近进、出风井口布置是为了使风道短直,减少风量损失。抽出式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防止污浊空气对工业场地的污染。压入式通风机房位于产生烟尘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可防止风源被污染。
5.2.6 坑木加工间及木料堆场、锅炉房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的地点。坑木加工间及木料堆场与运输材料的井(硐)口应有方便的运输线相连。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5.2.7 采矿工业场地的总图布置,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