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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企业建设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结合厂址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等条件,进行各设施的布置,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总体布置的工作就绪后,方可进行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自然条件是指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自然存在的条件。

环境条件是指当地的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镇建设和环境污染等情况。

企业建设要求是指企业的建设规模、设施组成、生产流程、建设程序和今后发展的可能性等。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制定的有关防火、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生产、运输等标准。

5.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应使物流、介质流及人流短捷、顺畅、不折返;应尽量使人、货分流。并应避免特种物流与主要普通物流平面交叉或混行。

2 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大的生产区和设施应布置在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相对较小的生产区和设施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要求洁净的生产区和设施应布置在其他生产区和设施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前区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功能分区应明确。

本条规定了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当受场地等自然条件限制,同时满足本条中第1款和第2款要求困难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抓住主要矛盾,经过比较论证,做出最佳方案。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4.1.8条规定:“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钢铁企业内不同的生产设施具有不同的卫生特征,如钢铁厂的焦化、烧结、炼铁、炼钢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散发有害气体和烟尘,而冷轧薄板车间、精密加工车间、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电话站、能源中心以及生产管理区等,对环境洁净、安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钢铁企业内各设施之间的交叉污染。

5.1.3 分期建设的钢铁厂,近期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项目宜预留在近期项目用地的外侧,并宜尽量考虑将来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分期建设钢铁厂的近期工程集中布置形成完整的生产系统,远期工程预留在近期工程的外侧,可以避免多占或早占土地。如日本福山钢铁厂分五期建设,每一期基本形成完整生产能力,以后建设的工程预留在厂区一侧,分期依次建设。生产总是不断发展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设计任务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将来有发展的可能。

5.1.4 随矿山开采的延伸而迁建的各种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与采掘工艺要求相协调。

对于限期使用的或随矿山开采的延伸而逐步迁建的矿山各种设施和运输线路,要按采、剥进度计划的要求统一安排它们的建、拆或移设,并与采掘工艺要求相协调。

5.1.5 扩建、改建项目应合理利用和改造既有设施,并应尽量减少对既有生产的影响。

5.1.6 在满足生产工艺及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使建筑物、构筑物联合、多层布置。

建筑物、构筑物联合和多层布置是当前总图布置的发展趋势,有利于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5.1.7 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与空间造型应相协调,宜形成整洁优美的环境。

为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激发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群体建筑的布置应使工厂在整体上达到协调美观。

5.1.8 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应防止边坡深挖、高填可能引起的危害。基础荷载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按地形布置建筑物、构筑物,不仅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而且可以避免基础不均匀沉降,减少地基处理费用。“防止边坡的深挖、高填可能引起的危害”是指防止可能引起边坡的坍塌或滑动。

5.1.9 主要生产车间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在炎热地区,生产车间的纵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成不小于45°交角。高温、热加工等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物应尽量避免西晒。

钢铁厂的生产多为冶炼和热加工,产生高温和大量烟尘。因此,在布置主要生产车间时要考虑有自然通风的条件,故规定车间长轴的朝向宜与夏季盛行风向成不小于45°交角。

高温热加工车间避免西晒,这在南方地区尤为重要。如安徽某轮箍厂的主厂房由于受西晒影响,车间温度很高,不得不将厂房朝西的墙壁做成大面积的百叶窗,增加了投资,效果仍较南北向布置的车间差。

5.1.10 钢铁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是指《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

5.1.11 总平面布置的防振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振间距宜符合表5.1.11-1的规定。当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该表限制;当地质条件复杂或震源为表5.1.11-1中未纳入的其他大型振动设备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中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2 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宜按表5.1.11-2的规定选取。当各类土壤含水量和密度较低时,土壤换算系数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3 精密仪器、设备在各种频率下相应的允许振幅宜按表5.1.11-3的规定选取。

表5.1.11-1  防振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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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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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列数值系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其他类土壤,应按其波能量吸收系数,将表列相应的防振间距值乘以土壤换算系数求得。

表5.1.11-2  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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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1-3  精密仪器、设备在各种频率下相应的允许振幅(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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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是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于1987年3月在武汉地区的测量成果,以及1987年11月~12月在上海、武汉、鄂州等地区对部分项目进行复测及补测的成果,并通过理论计算及参考其他有关资料,经综合分析后制定的。

5.1.12 总平面布置的防噪声间距宜符合表5.1.12的规定。当噪声源与有防噪声要求的建筑物之间有隔声屏障时,可根据隔声屏障的衰减效能减少防噪声间距。

表5.1.12  防噪声间距表(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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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有关规定制定的。表6、表7为钢铁企业噪声源源强参考值及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制值。

隔声屏障是指建筑物、林带、山丘等。

表6  噪声源源强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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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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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2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噪声限制值;

3 本表序号2、4、5、6、7噪声限制值为室内背景噪声级,即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5.1.13 钢铁企业厂区通道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铁厂厂区通道宽度宜符合表5.1.13的规定。

2 矿山工业场地、铁合金厂以及单独的烧结厂、焦化厂、石灰厂、铁厂、钢厂和轧钢厂的通道宽度可按照表5.1.13的规定选用。

3 当场地条件受到严重制约,地下管线敷设采取综合管沟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当有特殊需要或大量管线集中布置在通道内时,通道宽度可根据实际布置确定。

表5.1.13  钢铁厂厂区通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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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通道内铁路、道路、管线较少或扩建、改建工程场地受限制时,可取低值;反之宜取高值。

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1月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调要“从严控制用地……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节约用地,对厂区通道宽度应精打细算。通道宽度中,地上和地下管线占主要份额。因此,要通过改进管线的排列和敷设方法来缩小通道宽度。这次制定通道宽度时,总结了国内一些厂的经验,并对钢铁厂的通道布置按合理的管线布置作了预测,详见图1钢铁厂通道布置示意图和表8钢铁厂通道宽度预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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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钢铁厂通道布置示意图

表8 钢铁厂通道宽度预测表(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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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有特殊需要,大量管线集中布置在通道内时,其宽度根据实际布置确定。

5.1.14 钢铁企业用地投资强度和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重大国策。2008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钢铁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厂区建筑系数和容积率做了规定。

随着我国钢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发展,运输技术的进步以及总图运输理论的完善,钢铁企业的土地利用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本规范在搜集和研究几家有关设计院提供的近10年钢铁企业实际和规划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选矿厂、钢铁厂、钢厂及铁合金厂厂区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标准。

1 关于选矿厂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选矿厂大多位于矿山,由于选矿工艺流程需要地形有一定坡度,采用台阶式布置,使得场地填、挖方边坡以及截排水设施占用了部分土地。另外,各车间之间较大的高差也造成厂内道路用地面积的增加。本规范通过对四川A铁矿选矿厂、四川B铁矿选矿厂、云南A铁矿选矿厂、福建A铁矿选矿厂的用地及建筑面积的统计分析,归纳出选矿厂厂区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

2 关于钢铁厂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本规范将钢铁厂按规模分成两级:年产量大于500万t钢和年产100万t钢~500万t钢。

1 )年产量大于500万t钢的钢铁厂。

根据收集的16座年产量大于500万t钢的钢铁厂用地指标(见表9),单位钢产量用地在2.0m 2 /t以上的仅有湖北A厂现状;超过1.0m 2 /t有湖北A厂规划(扩建)、广西A厂、安徽A厂老区(扩建)、河北A厂(一期)等5座;略低于1.0m 2 /t有上海A厂分公司规划、福建A厂、广东A厂、安徽A厂新区等10座;也有在0.7m 2 /t以下的,原因或是车间组成不全,或是采取了特殊工程措施,或是处于设计前期的方案阶段,或是刚建成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因此,本规范规定年产量大于500万t钢的钢铁厂用地指标为0.8m 2 /t~1.2m 2 /t。

钢铁厂建筑系数的资料较少,收集到资料的3座钢铁厂的建筑系数均大于30%,本规范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确定为不小于30%。

表9  年产量大于500万t钢的钢铁厂用地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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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产量100万t~500万t钢的钢铁厂。

收集到资料的9座年产量100万t~500万t钢的钢铁厂用地指标见表10,这些厂多半是扩建企业,新建企业则车间组成不全。这些厂单位钢产量用地虽低于1.0m 2 /t,但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按理论分析,规模越小的钢铁厂,一般选用的设备较多,用地指标一般会高于规模大的钢铁厂。因此,本规范规定年产量100万t~500万t钢的钢铁厂用地指标为1.0m 2 /t~1.5m 2 /t。

关于建筑系数,收集到资料的5座钢铁厂的建筑系数均大于30%,本规范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确定为不小于30%。

表10  年产量100万t~500万t钢的钢铁厂用地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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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钢厂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设了一批以一座超高功率电炉、一台连铸机和一套轧机组成的“三位一体”短流程钢厂,如江苏B厂和江苏A厂等。本规范将钢厂按规模定为两级,钢产量50万t以上(含50万t)和钢产量50万t以下。

在收集到的20世纪80年代新建和扩建的短流程钢厂用地指标(见表11)中,超过2.0m 2 /t的有江苏C厂,该厂在厂区内留有较多的土地;小于1.0m 2 /t的有四川B厂、上海C厂等,这些指标只反映了全厂中一小部分电炉生产的指标,不能作为代表;大部分在1.0m 2 /t~1.5m 2 /t之间。需要说明的是,当前为了解决废钢的来源、质量和价格问题,一些钢厂建设高炉,需要另增加一些用地。

表11  钢厂用地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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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系数,收集的资料在23%~37%之间,本规范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确定为不小于30%。

4 关于铁合金厂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近年很少建新的铁合金厂,本规范根据以往的铁合金厂用地指标资料(见表12),以及今后不再兴建小容量的矿热电炉等情况,将铁合金厂按生产规模分为两级:铁合金产量10万t/年以上(含10万t/年)和铁合金产量10万t/年以下。产量10万t/年以上的铁合金厂用地指标定为2.0m 2 /t~3.0m 2 /t;产量10万t/年以下的铁合金厂用地指标定为3.0m 2 /t~4.0m 2 /t;建筑系数定为不小于30%。

表12  铁合金厂用地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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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容积率。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冶金工业一直未进行容积率计算,目前还未建立统一的计算标准。虽然建筑行业已制定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但由于钢铁企业建筑物少(其中单层厂房居多),构筑物多,堆场多,按该规范计算出的容积率往往偏低。因此,本规范未纳入容积率的规定。建议根据钢铁企业特点,制定专门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5.1.15 选矿厂、钢铁厂、钢厂和铁合金厂的厂区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宜符合表5.1.15-1~表5.1.15-4的规定。改、扩建企业,如采取特殊措施仍不能达到该表所规定的数值时,应有专门的论述。

表5.1.15-1  选矿厂厂区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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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5-2  钢铁厂厂区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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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5-3  钢厂厂区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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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5-4  铁合金厂厂区用地指标及建筑系数 IBSbrDtjP1NPTPtOq/q+Jx9jj4rCC+XEhSMS88EBCxs495Q8Cj5+L38zDO6eTD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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