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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居住区

4.9.1 钢铁企业应尽量利用所在城市(镇)和工业区的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解决企业职工的居住和生活问题。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是大势所趋,钢铁企业应尽量利用所在城市(镇)或工业区的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解决企业职工的居住和生活问题,以减少企业投资,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职工及家属的生活质量。

4.9.2 主要为钢铁企业服务的居住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钢铁企业生产区、渣场、垃圾场、尾矿场及排土场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与钢铁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要求。

2 在保持必要卫生防护距离的前提下,宜靠近企业厂区,并应与厂区有较好的交通条件。

3 宜靠近城市(镇),并宜与城市(镇)、客运车站和码头等有较好的交通条件。

4 应便于合理组织上、下班人流,并应避免与企业主要货流平面交叉和混行,力求做到人、货分流。

由于钢铁企业规模大,货运量大,上、下班人流量大,企业生产有一定污染,故本条对居住区的位置提出了几条要求。在确定居住区位置时,对于第1款和第4款要求应严格执行,对于第2款和第3款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佳方案。

1 本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2 本款规定是为了方便企业职工上、下班。

3 本款规定是为了方便企业职工及家属生活出行。

4 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职工上、下班人流与货流相互影响,造成安全隐患。

4.9.3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中国家有关标准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 Dm16FcWw2ibwGLuAlWTbI4eNHvKLUXiHgXNBkKHtxOhi6Chrd0ZeuZj8xN76W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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