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水源地至钢铁企业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渠应结合自然地形,并应尽量短捷、顺畅。当采用明渠供水时,应统一考虑明渠两侧的交通联系。
4.8.2 钢铁企业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水口的位置应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与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8.3 矿山选矿工业场地的取水水源应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量的要求。
矿山选矿工业场地用水量大,故对选矿工业场地的水源,应特别注意其水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4.8.4 钢铁厂水源的水质需进行沉淀或有特殊要求时,在水源附近应充分利用低洼地或塘、泊等自然地形修建沉淀池或蓄水池。
有些江、河水含有较多的泥沙,需先行沉淀方可使用。例如将长江作为水源的湖北A厂就在取水点附近利用既有6万m 3 低洼地作为沉淀池,并采用挖泥船将沉淀的泥沙抽至堤岸旁填地造林。
4.8.5 钢铁企业排水终点集水井宜布置在厂区适中且靠近所排入水体的位置。排水管、渠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力求短捷。
钢铁企业的排水终点集水井布置在厂区适中的位置可减少企业排水管长度和埋深,抬高排水点标高,有利于排水,节约投资。
4.8.6 设置在厂(场)外的总降压变电所和主要为钢铁企业供电的地区总降压变电所宜布置在接近主要用户,进、出线方便,满足变电所对安全、环境的要求,不影响厂(场)区发展的地段。
变电所对安全、环境的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中的有关规定。
4.8.7 总降压变电所至厂(场)区的供电线路应力求短捷。进入钢铁企业厂区及发展区供电线路的走向宜与厂区轴线正交。沿厂(场)区外围布置的架空线路距厂(场)区边缘的距离应满足安全供电要求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进入厂区及发展区的供电线路走向与厂区轴线正交,可较少影响工厂的总图布置,节约用地。
当总降压变电所有多个用户,沿厂(场)区外围布置的架空线路距厂(场)区边缘的距离除满足安全供电要求外,特别注意不要影响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