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钢铁厂的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应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考虑综合利用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用地。
保护环境,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地提高废气、废水、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力争实现“零排放”,建立循环型钢铁工厂,是国家重要的产业发展政策。因此,渣场和工业垃圾场的总图布置应考虑综合利用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用地。
4.7.2 钢铁厂的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宜集中场地分开堆存。
钢铁厂的冶金渣及工业垃圾采用集中场地分开堆存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统一管理,减少定员,减少建设费用,而且当冶金渣和工业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不一致时,在用地上可相互调剂,节约用地。
4.7.3 在不影响钢铁厂发展和用地合理的条件下,渣场应尽量靠近冶金渣排出地点。
4.7.4 液体渣处理场宜设置在厂区内。
随着钢铁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高炉已无液体渣外运,液体钢渣主要采用渣罐汽车(抱罐车)运输。液体钢渣温度高,进入厂外道路将造成不安全因素。据了解,目前国内渣罐车渣场均设在厂区内。
4.7.5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严禁设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制定。因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及环境保护,故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7.6 江河 、 湖泊 、 运河 、 渠道 、 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等法律 、 法规规定禁止倾倒 、 堆放废弃物的地点严禁作为渣场和工业垃圾场 。
这两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制定。因直接涉及环境保护,故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7.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必须采取防扬散 、 防流失 、 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
4.7.8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有较方便的外部运输条件。
由于渣和工业垃圾的运输量较大,故应有较方便的外部运输条件。
4.7.9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的堆存容量应根据所堆存物料的综合利用情况合理确定。对于暂不能利用的工业垃圾的堆存年限,初期不宜少于10年。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冶金渣和工业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在不断提高。渣场和工业垃圾场的堆存容量应根据各企业对渣和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确定。对于暂不能利用的工业垃圾的堆存年限,本着节约用地,避免过早占地但留有余地的原则,定为初期不宜少于10年。
4.7.10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尽量利用自然地形高差提高堆存容量,堆存高度不宜小于10m。
当容量相同时,堆存高度越高,则用地越省。因此,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尽量利用自然地形高差提高堆存高度以节约用地。据调查,现有一些钢铁厂的渣场和工业垃圾场的堆存高度均在10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