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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建筑室内环境的热舒适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评价指标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 PMV )值宜大于或等于-1,并宜小于或等于1,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 PPD )值宜小于或等于27%。

本条规定了室内热舒适性评价指标。

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等同于国际标准ISO 7730:1994(Moderate thermal enviroments-Determination of the PMV and PPD indices and specification of the conditions for thermal comforts)。

PMV 是一种指数,表明预计群体对于下述7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值,包括热(+3),温暖(+2),较温暖(+1),适中(0),较凉(-1),凉(-2),冷(-3)。通过 PMV 预测有多少人感到不舒适(感觉温度过高或过低)。热舒适度平均指标宜为-1~1,冬季宜为-1~0,夏季宜为0~1。 PPD 指数可对于热不满意的人数给出定量的预计值,可以预测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的人数的百分比。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耗与许多因素相关,如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出于建筑节能考虑,在不降低室内舒适度标准的条件下,要求冬季室内温度偏低一些,而夏季的室内温度偏高一些,室内舒适相对湿度范围在30%~70%之间。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每提高10%,供暖能耗增加6%,因此不宜采用过高的相对湿度。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和湿度越低,房间的计算冷负荷就越大,系统耗能也越大。因此通过合理组合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可以收到明显的节能效果。

3.0.2 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高温作业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的有关规定,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本条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的分级评价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和高温作业人员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与休息时间限值。

应根据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以及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对高温作业进行分级、评价。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降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局部送风、局部空调等。

3.0.3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按设计工况选型。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按设计工况进行设备的选型。本条为新增条文。

供暖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制冷设备性能受大气压、温度等影响较大,特定的使用工况有特定的性能参数,尤其对于工业项目,设计工况与标准工况差别较大,因此应按设计工况选用设备。

3.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留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本条给出了配合施工安装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

多年实践证明,施工安装及维护管理的好坏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和达到设计效果的重要因素。在设计中为操作、维护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是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0.5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0.6 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防沉降措施。

本条给出了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布置设备和管道的要求。

布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为了防止和减缓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物由于地震或土壤下沉而造成的破坏,除应在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防震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3.0.7 供暖空调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或《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供暖系统的水质作出规定,为新增条文。

水质是保证供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锅炉水直接供暖时,供暖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要求。其他非锅炉直接供暖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空调冷却水系统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要求。

3.0.8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备用设备:

1 防毒、防爆通风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安全事故,或仅允许设备短时间停止运行时;

2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所负担区域工艺系统运行异常,且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事故,危害较大时。

本条是关于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设置备用设备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1 在有些场所,爆炸危险性气体、有毒气体是连续产生的,必须依赖连续不断的通风来稀释危险气体,通风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者是停止运行的时间较短,这种情况下通风设备应设备用。应监控通风设备的运行状态,设备故障时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运行,通风设备的供电安全应予以保证。

2 重要的工艺性通风、空调、制冷设备,直接影响所辖区域工艺系统正常运行,而所辖区域工艺系统的运行异常又事关更多工艺系统的正常运行乃至安全。相关性越高,影响范围越广,一旦发生其危害越严重,通风、空调、制冷设备的可靠性就需要越高。

如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依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重要性,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并对用于A、B两级机房的空调装置的备用作了相应的规定。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也有通风设备设置备用设备的规定。

3.0.9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本条对蒸汽凝结水的回收作出规定。

这里的蒸汽凝结水包括蒸汽供暖系统凝结水、汽-水热交换器凝结水、以蒸汽为热媒的空气加热器的凝结水、蒸汽型吸收式制冷设备的凝结水等。回收凝结水是国家节能政策和规范的一贯要求,目前一些供暖、空调用汽设备的凝结水未采取回收措施或由于设计不合理和管理不善,造成能源的大量浪费。为此应认真设计凝结水回收系统,做到技术先进,设备可靠,经济合理。凝结水回收系统一般分为重力、背压和压力凝结水回收系统,可按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从节能和提高回收率考虑,热力站应优先采用闭式系统即凝结水与大气不直接相接触的系统。当凝结水量小于10t/h或距热源小于500m时,可用开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3.0.10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进行余热回收。

本条对能量回收作出规定,为新增条文。

设有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能量的回收。

(1)排风热回收。设有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厂房,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进行排风热回收。工业厂房的通风量往往较大,在多数情况下通风热负荷或冷负荷在建筑总能耗中的占比较大,排风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观,加以回收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长期以来,业内人士往往单纯地从经济效益方面来权衡热回收装置的设置与否,若热回收装置投资的回收期稍微长一些,就认为不值得采用。时至今日,人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已提高到了保护全球环境这个高度,而节省能耗就意味着保护环境,这是人类面临的头等大事。在考虑其经济效益的同时,更重要地是考虑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尤其是当新风与排风采用专门独立的管道输送时,非常有利于设置集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

在满足卫生要求的前提下,除尘或有害气体净化系统排风至室内,形成风的再循环,可以减少新风量,从而减少排风热或冷损失。

(2)冷凝热回收。在同时需要供冷、供热时,制冷机组冷凝热可回收,用于供暖、供生活热水等。

3.0.11 供暖、通风、空调水系统设备、管道及其部件等,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允许承压。

本条对设备、管道及阀门工作压力作出规定,为新增条文。

保证水系统中设备,如散热器、冷水机组、水泵、空气调节末端、水系统热交换设备等,及管道、阀门的设计工作压力不超过其额定的工作压力,是系统运行必须保证的。 2Lv/0ACo0OYyvZxUL6Je0mqFSRrKi8kZi0MHDfftdxuNLcjj2pUiKh9jBFDfAP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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