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本条规定了选择供暖方式的原则。
工业建筑的功能及规模差别很大,供暖可以有很多方式。如何选定合理的供暖方式,达到技术经济最优化,是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的。这是因为各地能源结构、价格均不同,经济实力也存在较大差异,还要受到环保、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制约。而以上各种因素并非固定不变,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一个大、中型工程项目一般有几年周期,在这期间随着能源市场的变化而更改原来的供暖方式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初步设计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宜采用集中供暖。
本条规定了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地区。
这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河南、陕西、甘肃等省的大部分,江苏、安徽、四川等省的一小部分,以及某些省份的高寒地区,如贵州的威宁、云南的中甸等,其全部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70%。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有余热可供利用或经济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本条规定了可采用集中供暖的地区。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的地区包括上海,江苏的南京、南通、武进、无锡、苏州,浙江的杭州,安徽的合肥、蚌埠、六安、芜湖,河南的平顶山、南阳、驻马店、信阳,湖北的光华、武汉、江陵,贵州的毕节、水城,云南的昭通,陕西的汉中,甘肃的武都等。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的地方包括浙江的宁波、金华、衢州,安徽的安庆、屯溪,江西的南昌、上饶、萍乡,湖北的宜昌、恩施、黄石,湖南的长沙、岳阳、常德、株洲、芷江、邵阳、零陵,四川的成都,贵州的贵阳、遵义、安顺、独山,云南的丽江,陕西的安康等。这两类地区的总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5%。
5.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当室内温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供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本条是关于设置值班供暖的规定。
值班供暖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冻,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等发生冻结。需要指出的是,供暖只是防冻措施之一,技术经济合理时采用。
值班供暖一般由平时使用的供暖设施承担,也可以设专用设施。
5.1.5 位于集中供暖区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 2 时,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本条是关于设置局部供暖和取暖室的规定。
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时,设置使整个房间都达到某一温度要求的全面供暖是不经济的,仅在固定的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即可满足要求。有时厂房中无固定的工作地点,设置与办公室或休息室相结合的取暖室,对改善劳动条件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作了条文中的相关规定。
5.1.6 除外窗、阳台门和天窗外,设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不得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值:
或
式中: R 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 ·℃/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节和表5.1.6-1采用;
t e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1.6-2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5.1.6-3采用;
Δ 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5.1.6-4采用;
α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 2 ·℃)],按表5.1.6-5采用;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 ·℃/W),按表5.1.6-5采用;
k ——最小传热阻修正系数,砖石墙体取0.95,外门取0.60,其他取1。
表5.1.6-1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注: t n 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t d 为屋顶下的温度(℃), t g 为工作地点温度(℃),
t np 为室内平均温度(℃),Δ t h 为温度梯度(℃/m), H 为房间高度(m)。
表5.1.6-2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 e (℃)
注: t wn 和 t e,min 分别为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表5.1.6-3 温差修正系数 α
表5.1.6-4 允许温差Δ t y 值(℃)
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5.1.6-6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供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 t y 值可采用2.5℃。
3 t n 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t 1 为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5.1.6-5 内表面换热系数 α n 和换热阻值 R n
注: h 为肋高(m), s 为肋间净距(m)。
表5.1.6-6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
本条是关于围护结构最小热阻的规定。本条基于下列原则制订:对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最大传热系数及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加以限制,使围护结构内表面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产生冷凝水,同时保障人体不致因受冷表面影响而产生不舒适感。
对于层高小于4m的房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即取室内设计温度。对于层高大于4m的房间,确定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时尚应考虑室内温度梯度的影响,地面处、屋顶和天窗处、外墙外窗及门处分别采用不同的温度。对于不同性质和高度的建筑物,室内温度梯度值与很多因素相关,如供暖方式、工艺设备布置及散热量大小等,难以在规范中给出普遍适用的数据,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的取值方法是根据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惰性 D 值的大小不同,分别采用四种类型的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照这一方法,不仅能保证围护结构内表面不产生结露现象,而且将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与室外气温的变化规律紧密地结合起来,使 D 值较小(抗室外温度波动能力较差)的围护结构具有较大传热阻,使 D 值较大(抗室外温度波动能力较强)的围护结构具有较小传热阻。这些传热阻不同的围护结构,不论 D 值大小,不仅在各自的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其内表面温度都能满足要求,而且当室外温度偏离计算温度乃至降低到当地最低日平均温度时,围护结构内表面的温度降低也不会超过1℃。也就是说,这些不同类型的围护结构,其内表面最低温度降低达到大体相同的水平。对于热稳定性最差的Ⅳ类围护结构,实际计算温度不是采用累年极端最低温度,而是采用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两者相差5℃~10℃);对于热稳定性较好的Ⅰ类围护结构,采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其值相当于寒冷期连续最冷10天左右的平均温度;对于热稳定性处于Ⅰ、Ⅳ类中间的Ⅱ、Ⅲ类围护结构,则利用Ⅰ、Ⅳ类计算温度即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和最低日平均温度并采用调整权值的方式计算确定,不但使气象资料的统计工作可以简化,而且也便于应用。
5.1.7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只有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2 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物可采用蒸汽作热媒,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3 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热水辐射供暖系统的热媒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供暖热媒的选择。
1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统最常用的两种热媒。多年的实践证明,与蒸汽供暖相比,热水供暖具有许多优点。从实际使用情况看,热水作热媒不但供暖效果好,而且锅炉设备、燃料消耗和司炉维修人员等比使用蒸汽供暖减少了30%左右。由于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明显的技术经济效果,因此当厂区只有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推荐采用热水作热媒。
2 有时生产工艺是以高压蒸汽为热源,因此不宜对蒸汽供暖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的条件下,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物可采用蒸汽作热媒。从舒适、安全的角度考虑,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仍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热水可采用汽-水换热器制备。
3 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受到工程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热水辐射供暖有地面辐射供暖、吊顶辐射供暖等方式,热水参数应根据辐射表面需要达到的温度、循环水量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