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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高炉炼铁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实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安全实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条是高炉炼铁工程设计必须遵循的原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高炉炼铁工程设计。

1.0.3 新建高炉有效容积应达到1200m 3 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应大于3000m 3

本条按《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发改委的有关政策制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有“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1.0.4 高炉炼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ssCeo8z+ruPtuCNEf971QaDx4W/2Vu0CnZ+fU2HAMaTZyI6B7wYFl+MhaYXnz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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