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设计前期工作 pre-design study;pre-design programming
一个建设项目的初期策划阶段的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项目评估报告。
计划经济时期,设计前期工作由国家、省、市各级计委、建委制定,建筑师并不参与此阶段工作。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中国建筑师也开始像国外建筑师一样,受雇于业主或协助业主做建筑项目的开发、策划等设计前期工作。
2.3.2 项目建议书 project proposal
项目设计前期最初的工作文件。建设项目需政府审批时,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对拟建项目提出的轮廓设想,从宏观上说明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规定了在基本建设程序中增加项目建议书这一步骤。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自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项目建议书仍为需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步骤。对于政府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而属于政府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则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2.3.3 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一种科学方法。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建设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建设上的可行性,在多方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比较和综合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将可行性研究工作正式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大中型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等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凡通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编制向上级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它必须有一定的深度和准确性。
2.3.4 项目评估 project appraisal;project assessment
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价,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对最终决策项目投资是否可行进行认可,确认最佳投资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上报后,由决策部门组织有资格的单位、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评估单位、专家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汇总各方面的评估结果写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决策单位。
2.3.5 概念设计 conceptual design;concept design
对设计对象的总体布局、功能、形式等进行可能性的构想和分析,并提出设计概念及创意。
概念设计是近年来引进的设计方法和设计程序,常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中对项目的初步研究和假想题目的学术性探讨。与实施方案不同,建筑的概念设计更强调建筑师的设计理念和创意。
2.3.6 设计依据 design basis
整个设计过程应遵照执行并以此为据的法律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资料。
设计依据是整个设计工作的基础和导则。作为设计依据的法律性文件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及审查意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地质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资料等。
2.3.7 工程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所制定的统一的、重复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准则。
按照我国的标准化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四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下一级的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一级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市场准入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从法律属性上还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本条所指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技术标准,不同于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所制定的旨在控制建设规模、投资水平的建设标准。
2.3.8 规划设计条件 planning and design conditions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主要有征地面积、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高度、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数量、建设基地与市政道路的连接方向和市政管线的接口位置等。
2.3.9 设计任务书 design assignment statement;design program
由建设方编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大纲,向受托设计单位明确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的设计内容及要求。
设计任务书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设计依据,其内容主要有建设规模、功能要求、工艺要求、设备设施水平、装修标准等。设计竞赛常由竞赛组织方提出设计任务书,此时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只对设计竞赛的内容和规则进行规定,并不具有委托设计的意图。
2.3.10 设计合同 design contract
各方当事人针对工程设计事宜所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设计合同中,应确定设计内容,规定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和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设计合同中,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并明确产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方法及途径。
2.3.11 地形图 topographical map
通过测量编制而成的,反映建设用地实际地形、地貌、地物的平面图。
地形图中应标明方向与坐标,地形的高程与等高线,水系的走向与范围,以及现有房屋、道路、铁路、树木、管线等地物的位置。
2.3.12 用地红线图 map of red line;map of property line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规定建设用地范围的平面图。
由于常以红线表示建设用地的边界线,亦称作红线图。用地红线图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出红线的拐点坐标或相应的尺寸,以确定建设用地的范围。
2.3.13 方案设计 schematic design
对拟建的项目按设计依据的规定进行建筑设计创作的过程,对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功能安排、建筑造型等提出可能且可行的技术文件,是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的最初阶段。
2.3.14 初步设计 preliminary design;design development
在方案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设计,解决总体、使用功能、建筑用材、工艺、系统、设备选型等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符合环保、节能、防火、人防等技术要求,并提交工程概算,以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3.15 施工图设计 working drawing;construction drawing
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进行的深化设计,提出各有关专业详细的设计图纸,以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务院以及国家中财委、计委、建委对我国基本建设工作所发的历次文件中,规定基本建设工作的设计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或初步设计(或称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这种划分设计阶段的规定至今是我国基本建设工作的设计程序。而本标准主要针对民用建筑工程所编制,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程序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因此本标准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建筑术语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