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尚需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照明设备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照明装置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3.0.2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配,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 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0.3 民用建筑内的照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未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照明设备不得安装。
3.0.4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气照明装置相关的预留预埋工作应隐蔽验收合格;
2 有碍照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3 顶棚、墙面等抹灰和装饰工作应结束,地面清理工作应完成。
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 、 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
3.0.7 当在装饰材料墙面上安装照明装置时,接线盒口应与装饰面平齐。导管管径大小应与接线盒孔径相匹配,导管应与接线盒连接紧密。
3.0.8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接触良好;需接保护接地线(PE)的灯具、开关、插座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有明显的接地螺栓。
3.0.9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3.0.10 防爆照明装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3.0.11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