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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252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82—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1(3)、5.6.3、6.2.5、10.1.4(5)、10.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铸造工艺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锭、实心圆锭和空心圆锭应采用立式半连续铸造工艺;铝母线和小规格铸锭等可采用卧式连续铸造工艺。

2 半连续铸造生产宜采用液压立式半连续铸造机;生产规模较小时,也可采用钢丝绳传动的立式半连续铸造机。

3 铸造井内壁及底座必须涂防爆材料。生产硬(高)合金铸锭必须采用主副井铸造,严禁高水位单井铸造。

4 严禁采用铁模铸造工艺生产扁锭。

现代化的冷轧机必须安装二氧化碳自动灭火和手动灭火装置。

铝箔轧机必须安装二氧化碳自动灭火和手动灭火装置。

起重机的选择和工作级别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起重机的工作制度应通过计算选取,成品库用起重机和检修专用起重机可选用轻级工作制。

2 起重机的起重量宜按生产中及检修期间最大起吊重量确定。在同一跨内有多台起重机时,起重机的起重量应分别按其工作区域的要求确定。

3 起重量较大及要求起吊平稳时,应选用双梁桥式起重机;起重量较小时,可选用单梁桥式起重机。

4 吊运作业不频繁区域的起重机台数可按车间长度约每100m选用一台,起重机作业频繁时,应根据吊运作业循环次数进行负荷计算。

5 吊运铝液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JB/T 7688.15的有关规定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小于75t时,应选用工作级别为A7及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必须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

氯气、石油液化气等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处应远离生活间和工作场所。氯气存放处应按存储量大小,设置中和塔或中和池等应急、防毒处理设施。 QLVcvTz1wWCJzUHnemwraOnCsn8V8Mi9J9nzgBcWEl4+njdGcgluB/PuQyt2go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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