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3.3.1 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经抽样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
2 分项工程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和相关检测记录。
3.3.2 分部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文件应完整。
3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
3.3.3 单位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
3.3.4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时,应及时进行返修或返工。返修或返工处理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3.3.5 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经处理和返工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工程不应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