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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本节规定了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质量验收的过程,明确参与质量验收的单位及相应的分工、职责及实施要求。

3.4.1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4.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4.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检查验收,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4.6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DPZ97o1L2U4uWKVWOOqJACJU86NKBk4qiRBnJXm9H38Yxr/W25gxu1TqbfXRNc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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