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露天采矿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堑沟口或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副井口、平硐口。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当需要分设时,应避免各项设施的重复建设。
3 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4.2.2 选矿工业场地应按物流输送能耗小和经济效益有利的原则确定其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和竖向关系。场地宜靠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并宜具有方便的精矿外运条件。
4.2.3 冶炼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周边居民集中区及其他各类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应留出必要的外部防护距离,同时必须符合各冶炼行业国家现行准入标准。
2 冶炼厂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位于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所、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轻金属冶炼厂的各个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联系要求集中布置。
4.2.4 稀有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当有放射性危害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规定的要求。
4.2.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靠近产品的主要用户,宜在城镇附近建设。中、小型加工厂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