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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企业总体布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总体布置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应做到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用。

4.1.3 总体布置应根据企业组成以主要工业场地为主体,并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位置应在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布置紧凑,并应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1.4 总体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宜使主物料自流输送、减少各种物料的运输距离,并应满足生产管理方便、节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4.1.5 在常年盛行风向的同一延长线附近不宜布置多个有污染源的工业场地。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宜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并应减少各个场地的互相影响。

4.1.6 废料不得随意堆放,应设专用堆场,其位置距废料排出点不宜过远,并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废料堆场应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持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废料堆场的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应有利于废料的堆置和稳定。

4.1.7 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 洼地 荒地 劣地 严禁占良田 应少占耕地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 江河 湖泊作为废料堆场 严禁侵占名胜古迹 自然保护区

4.1.8 废料堆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

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 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 文教区 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温泉 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zHwTUOr8tD0DvTmHMqPeHjRNsBoRNnhPrN6ghPx4taoh+9b/JLZVQSBDh2uyrz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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