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厂址选择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条件、物料最佳运输方式、生产安全的要求。
3.0.2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好地,并应减少人口迁移。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应工程量小。
3.0.4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 、 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 以及不受潮涌危害的地区 。 当不可避免时 , 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 、 排涝措施 。
3.0.5 工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5的规定确定。
表3.0.5 工矿企业各等级的防洪标准
注: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应取上限,反之应取下限;
2 居住区的设计洪水频率应遵守当地规定,无规定时可按25年一遇考虑;
3 计算洪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度。
3.0.6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企业,其防洪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7 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 , 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 、 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 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 、 重点试验区 , 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
3.0.8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废料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9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10 厂址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大量消耗水、电的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
3.0.11 厂址应满足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3.0.12 厂址选择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3.0.13 在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建厂,应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
1 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
2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 、 自然保护区 、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
4 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 。
5 泥石流 、 滑坡 、 流沙 、 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 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 、 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 。
6 采矿陷落 ( 错动 ) 区界线内 。
7 爆破危险范围内 。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 、 尾矿库 、 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
9 对飞机起落 、 电台通讯 、 电视传播 、 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 、 气象 、 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