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艺流程、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因素,并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企业总体布置要求,保证工艺流畅顺捷、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外部运输、供水、供电等线路的衔接合理。
3 应合理利用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
4 可为通风、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美化等的布置创造有利条件。
5 应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外形和面积。功能区的面积、通道宽度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6 主要货流与主要人流应避免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可按表5.1.3中的数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露天装置对安全、防火、通风、采光、卫生等的要求。
2 满足地上、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满足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满足通道间需要设置挡土墙或放坡的要求。
5 满足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6 应与通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相适应。
表5.1.3 厂区通道宽度
注:1 厂内地形复杂、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采用偏高值;厂内地形平缓、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采用偏低值;
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采用偏高值,电解铝厂可采用偏低值;
3 厂区面积大于100×10 4 m 2 的冶炼厂,其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必须节约用地。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应布置紧凑、合理。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5.1.5 总平面布置应妥善处理近期用地与远期预留用地的关系,并应全面考虑近期和远期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应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时,不应堵塞企业发展的可能。除满足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外,预留扩建用地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近期工程布置紧凑,同时又有利于远期的合理发展,预留地应在工业场地之外。只有当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特殊联系,不宜分设两处时,方可留在场地内。
2 扩建时应不拆或少拆已建的建(构)筑物和工程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预留在工业场地内的扩建用地,宜留在工业场地的边缘地带,但不得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安排扩建。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采用远近结合、先后置换等方法,减少场地内预留扩建用地。
5.1.7 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长轴与厂区通道方向相平行时,高温生产厂房的长轴与常年盛行风向的夹角以45°为宜。当轻金属冶炼厂布置有困难时,其夹角可适当减小。
2 厂房长轴与厂区通道方向相垂直时,高温生产厂房的长轴与常年盛行风向的夹角以60°为宜。
3 散发粉尘、水雾、酸雾、有害气体和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厂房、仓库、储罐或堆场,宜布置在人员密集、环境要求清洁的生产区或辅助生产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有明火的厂房宜布置在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厂房及其仓库、储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与其他车间的安全距离执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2 散发放射性物质的车间、仓库应有隔离的单独场地,并符合相关放射防护的规定。
3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他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表5.1.8-1 防振间距(m)
续表5.1.8-1
注: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5.1.8-2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
4 高噪声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5.1.9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注意整体的和谐有序,并应与环境统一。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外形应尽量简单、规整。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丘陵地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高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