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居住区的位置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城郊的企业,其居住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当企业远离城镇需单独建设时,居住区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在企业的主要工业场地附近集中建设。
4.4.2 居住区与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各类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4.4.3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4.4.4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或公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率程度等因素,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4.5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4.6 居住区的用地指标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