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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井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中心线、'提升中心线、井口标高及井架基础的位置、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井架支承面标高允许偏差应为±3.0mm;

3 地脚螺栓预留孔中心偏差不应大于10.0mm。

本条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制定的。

4.1.2 钢结构井架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井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

2 井架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 钢结构井架出厂前应进行预拼装,各构件应标注结点号;

4 构件及附件应与发运包装清单相符合。

矿井井架由钢结构厂家制造,按运输条件许可的尺寸、重量界限,以构件形式运到现场进行拼装;为保证制造质量,构件出厂前应进行检验,并出具构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主要有:井架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技术协议;钢材、连接件、涂料质量合格证明;焊接工艺评定;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及无损检测报告;涂装检测资料;主要构件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预拼装检验记录;构件包装发运清单等。

4.1.3 构件外形尺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长度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截面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4.0mm;连接处应为±3.0mm;箱形截面高度和宽度允许偏差均应为±2.0mm,垂直度不应大于3.0mm;对角线差应为5.0mm,连接处对角线差应为3.0mm;

3 端面对轴线垂直度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1500;且不大于3.0mm;

4 构件弯曲矢高不应大于5.0mm,扭曲不应大于3.0mm。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制定构件外形尺寸偏差,作为钢结构井架进场验收的依据。 ZgOdbmTYqrtbHh+8OUw2koYS34XRYrXWDFvYkWX7gOk1t1Tb44Lm8V5YqjiF9C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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