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在管线综合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应对厂区管线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置、科学施工、规范管理,实现厂区管线综合管理的信息化与数据共享。
3.0.2 管线综合应与厂区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道路布置、铁路布置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管线与管线之间以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之间,在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管线综合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3.0.3 管线的布置和敷设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管道内介质性质、生产安全、环保卫生、交通运输、厂区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施工、检维修和生产管理等因素确定。
3.0.4 管线综合应在满足工艺、生产、安全、施工和检维修的条件下,合理与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沟、共架、多层等方式敷设或以同槽方式施工,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但对安全、环保、卫生、防干扰等方面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架、共沟敷设。
3.0.5 管线综合应注重企业近期建设规划,并应结合企业现状和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中远期建设,预留和保护好建设与发展用地,合理利用企业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的布置应全面规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近期管线集中,且结合中远期;
2 近期管线必需穿越中远期用地时,应布置在中远期用地的边缘,并不得影响中远期用地的使用;
3 新建厂区的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的用地,余量宜为10% ~ 20%或根据规划确定。
3.0.6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类别可分为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热力管道、公用或工艺管道、燃气管道、化学药剂与催化剂管道、电力线路、控制与电信线路、其他管道等。
石油化工厂区常用管线类别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管线附属设施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常用管线代码和颜色应符合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常用管线附属物代码应符合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3.0.7 管线综合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管线的敷设方式;
2 确定管线在地上和地下敷设的排列顺序与位置;
3 确定地上、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之间的水平净距;
4 确定地上管线跨越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净空高度;
5 确定相邻地下管线间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
3.0.8 管线综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工艺要求,符合流程顺畅、有利生产、保证安全、环保卫生、降低能耗、方便管理、提高效益的需要;
2 满足交通运输、消防、施工、检维修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需要;
3 管线应布置在规划的管线带范围内。管线带的布置应短捷顺畅,并与所在通道内的道路、铁路、建筑红线或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边界线平行;
4 不同类别的干管宜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地下干管宜布置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
5 减少管线与道路、铁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道路或铁路必需交叉时宜为正交叉,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6 进出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的管廊和地下管线应与厂区主管廊及地下管线在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上合理连接。
3.0.9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或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的边界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燃气、化学药剂与催化剂及各种工艺管道或管廊;
5 生活及生产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控制与电信杆柱。
3.0.10 永久性的地上 、 地下管线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 、 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 具有可燃性 、 爆炸危险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 , 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 、 系统单元 、 储罐组 、 建筑物及仓储设施等 。
3.0.11 各种工艺管道和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3.0.12 平行于道路布置的管线带或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布置。
3.0.13 位于山区的厂区,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灾害造成损害。
3.0.14 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不应妨碍原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3.0.15 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后可适当减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满足施工及检维修要求。
3.0.16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前应查明地上、地下原有管线或其他设施的现状情况。施工过程中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作业,并应对地上、地下原有管线或其他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0.17 企业应根据其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厂区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并应适时对地下管线现状进行修测。
3.0.18 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时,应查明地下管线以及管线附属设施的属性数据、空间数据和拓扑关系与逻辑关系,并应查明地下管线与地上管线或设施的连接关系。
3.0.19 管线综合设计、管线竣工测量和地下管线探测时,管线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均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建筑坐标系统或城市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当采用建筑坐标系统时应与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
3.0.20 厂区管线竣工测量、地下管线探测以及与其相应的管线综合竣工图和地下管线探测图编绘应建立在厂区现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基础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管线综合竣工图和地下管线探测图编绘时,专业管线图及管线综合图的比例尺、图幅规格及分幅应与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一致;
2 当采用计算机成图或建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采用数字地形图;
3 厂区管线竣工测量与探测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比例尺宜选为1∶500;
4 施工场地管线竣工测量与探测地形图比例尺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宜选为1∶200 ~ 1∶500。
3.0.21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时,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特征点在地面的正投影位置上。在没有特征点或特征点间距较大的管线段上,应加密管线点。管线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竣工测量时,管线直线段上管线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2 地下管线探测时,当管线直线段上两相邻特征点距离大于50m时,应加密管线点;
3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时,在管线进出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区域边界线处宜设置管线点;在管线进出建筑物和工艺设备等处应设置管线点;
4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时,在地形地貌特征明显变化处宜设置管线点;
5 当管线弯曲时,管线点的设置应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且不宜少于3个点;
6 对管线点均应设置易识别的木桩、铁钉、油漆等临时性地面标志或预制水泥桩或块、刻石等永久性地面标志;当管线穿越道路、铁路时,宜在道路、铁路两侧设永久性地面标志。地面标志宜标明管线的名称、走向或流向。永久性地面标志不得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检维修、安全和交通等要求。
3.0.22 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 δ ts (cm):0.10 h ;埋深限差 δ th (cm):0.15 h ;
注:式中 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以厘米计,当 h ≤100cm时则以100cm代入计算;对探查精度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2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实地量测地下管线的埋深,误差不得大于±5cm;
3 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 m s 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中误差 m h 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
4 管线图测绘精度:管线点与邻近的建(构)筑物、设备、相邻管线以及道路、铁路等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 m c 不得大于图上±0.5mm;
5 本规范中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0.23 地下管线探测时,作业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应实行“三检”的质检制度,并提交各工序质量检查报告。
3.0.24 管线综合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宜与管线综合设计、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现状探测工作同步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现状探测的资料成果应满足建立、更新或完善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