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不同规格等级轧机的产品规格可按表4.2.1所列的规格范围确定,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产品品种、原料供应及设备配置等条件,对产品的厚度、宽度、长度和最大单重作相应调整。
表4.2.1 不同规格等级轧机的产品规格范围
注:最大单重仅指坯料为连铸坯(一坯一板)情况下,板坯的最大单块重量。
“一坯一板”是指一块板坯只轧成一块钢板的情况。
4.2.2 4300mm级或更大规格轧机车间设置剖分剪或火焰切割机时,钢板最小交货宽度可为900mm。
4.2.3 设计应确定常规轧制、控制轧制和热处理等各类交货状态的产品规格和产量。新建轧机设计的控制轧制、控制冷却的产品产量应大于30%。
4.2.4 设计所采用的产品质量依据,包括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表面及内在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以及金相组织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