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井筒底部结构深度应根据井筒用途、提升设备、提升方式、罐道类型、井底水窝排水及清理方式确定。井筒最下部阶段至井底应设梯子或爬梯。
不同用途的竖井,其底部结构各不相同。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单绳提升、多绳提升、粉矿回收方式、井底排水方式等,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井筒底部设施及结构相差很大,井底深度相差也大。
4.6.2 竖井井底应设置1%斜度的整体式楔形罐道,其位置应在发生过放时,下行提升容器应比上行提升容器先进入楔形罐道,楔形段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过卷高度。
金属矿山竖井过卷、过放保护设计,除了设置楔形罐道外,一些矿山竖井还增加了过卷、过放保护的机械装置,为过卷、过放提供双重保护。井底楔形木罐道宜为红松,并应进行防变形、防潮、防腐蚀处理;每根罐道允许有接头,但应设在罐道梁处;楔形木罐道与型钢罐道连接处,罐道宽度应一致。
4.6.3 楔形罐道的下端应设置底座梁,其截面应经计算选取。
4.6.4 井筒下部托罐梁应设在楔形罐道底座梁的下部,可与底座梁合为一体;单独设置时,应在托罐梁上设置缓冲装置。
4.6.5 提升容器有平衡尾绳时,应在托罐梁下设木挡梁或金属挡梁隔离装置。当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绳与尾绳间尚应设隔离装置。
提升容器的尾绳处于井下恶劣环境中,圆尾绳随提升容器升降会发生扭转,造成扭转事故,故在同一提升容器悬挂的平衡尾绳间或两个提升容器悬挂的尾绳间均设置挡梁隔离装置。若采用钢丝绳罐道,则尾绳与钢丝绳罐道间亦应设置隔离保护措施。
4.6.6 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当有井底清理巷道时,可将水泵(房)布置在清理巷道附近。水窝较浅、涌水量小时,可用自溢排水。
4.6.7 井底围岩不稳定时,井底水窝底部宜用混凝土浇筑成球面形。球面矢高宜为井筒净直径的1/10。
4.6.8 箕斗井的积水宜在井底粉矿回收水平设置水仓及沉淀池经水泵或自流排出。
井筒中的积水系指建成后井筒局部渗水、马头门摇台坑中的积水、装矿胶带道内的渗水和冲洗水、细粉矿与水的混合物,以及经计量闸门流入井底的泥浆等。不同形式的井筒底部结构,其井底的排水方法不同。对于箕斗井,多采用在粉矿回收水平设置单独沉淀池及水仓,将水仓中的水用水泵排至上部中段主泵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