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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两井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主、副井之间设破碎系统时,两井之间的距离过小可能会影响溜井及破碎系统的布置;高溜井承受长期放矿的冲击有可能出现垮落,也可能对井筒的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4.1.2 井筒断面为圆形时,净直径宜按0.5m进级;当井筒净直径大于5.0m或井深超过600m时,可按0.1m进级。矩形井筒应按0.1m进级。

直径小于5.0m的井筒过去较为常用,且施工机具也已配套,多数为0.5m进级,因此设计宜按0.5m进级。随着开采深度和产能的加大,井筒直径也在加大,在直径大于5.0m或井深超过600m时,按0.5m进级会使井筒工程量增加较多,可按0.1m进级。

4.1.3 竖井设计,应标出竖井中心坐标及井口地面标高、提升容器中心线与井筒中心线的间距,在竖井及马头门的平面图上应分别标出方位角。

竖井中心坐标是施工定位的依据,井壁上口标高依据井口最终地面标高确定。竖井施工设施布置要兼顾井下各中段的施工,因此在竖井及马头门的平面图上应分别标示方位角,对于罐笼井应标注进(出)车的方位角,对于箕斗井应标注箕斗装载方向的方位角。

4.1.4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保证风源质量的净化措施。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规定制订的。箕斗装矿及卸矿时会产生粉尘,为了保证井下进风的质量,规定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可以进风,但需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最常采用的是将箕斗间隔离密闭,也可在装载处和卸载处设除尘、降尘设施等。

4.1.5 当竖井处于冲积层、流砂层厚度较大,且含水丰富的软岩层和破碎岩层等不良地层中时,宜采用特殊凿井法施工。

井筒支护形式与凿井方法密切相关。当采用冻结法凿井时,宜设计为双层钢筋混凝土井壁,井壁强度应考虑水平力及竖向附加力的共同作用。

4.1.6 提升竖井在井底进出车水平或装载水平以下、井上进出车水平或卸载水平以上,均应设置楔形罐道。

在金属矿山,普遍采用在井上和井下设置楔形罐道,保障过放、过卷情况下的提升安全性。近年来,国内煤矿竖井通过设置过放、过卷保护装置保障提升安全性,一些金属矿山也引用了这项技术。是两种措施都采用,还是仅采用其中之一即可,有待进一步调研后再作结论。

4.1.7 装备一套罐笼提升、有人员上下的竖井,应设置梯子间;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不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设置梯子间。

装备罐笼(包括其他允许乘人的设备)的竖井一般均应作为安全出口,也有箕斗井作为安全出口的情况,风井常常也是矿井的安全出口之一。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不仅要满足正常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因此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除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可以不设梯子间外,其余均应装备完好的梯子间,以确保一旦井下发生火灾、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井下人员(包括停罐时在罐笼中的人员)能及时从安全出口撤离到井上。

4.1.8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规定制订的。对于装备一套罐笼与箕斗互为配重的混合井,箕斗间需隔离,罐笼升降人员时,箕斗空载起平衡锤作用;对于装备两套及以上提升系统的混合井,若罐笼间与箕斗间之间无隔离设施,则罐笼升降人员期间,箕斗提升系统应终止运行,以确保人员乘罐安全。

4.1.9 竖井井筒装备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或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防护层使用年限应与其服务年限相适应。

井筒装备处于阴暗潮湿、有淋水、风速大、供氧充分或干湿交替的地下环境中,由于地下长年相对湿度都在钢铁被腐蚀的临界值以上,不但有金属被大气腐蚀的基本因素——水和氧,而且还有各种腐蚀介质的作用,对井筒装备的腐蚀就更为严重。因此应对井筒装备构件进行防腐,设计的防护层使用年限不应低于井筒的服务年限。 pXqA2KmhTlZSa+uU9b9HSoPiTmykqNlaMo+DnnaPSeEHjCiY5HWkpjGKDowc9T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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