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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井巷工程布置与支护原则

3.3.1 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斜井、主要斜坡道及平硐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竖井、斜井和主要斜坡道应避开冲积层、流砂层、断层、富含水层等不良岩层。

3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应为20m,Ⅱ级应为15m,Ⅲ级应为10m。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71的有关规定。

4 井口、硐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5 井口、硐口场地应满足施工和生产的需要。

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系指因采矿引起的岩层与地表移动、变形、塌陷和破坏的范围。在设计中应将本条中提出的井巷出口布置在移动范围以外;当受地形、河流等自然条件所限,经过方案比较,只能将上述井巷出口布置在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预留保安矿柱,改善采矿方法或加固等措施。其目的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

井筒施工时,井口地面提绞设施布置要占用一定场地,各种建筑材料堆放及其他一些辅助设施也需要场地,因此,井口场地条件在满足生产工业场地要求的同时尚须满足施工场地的需要。

井口、硐口标高,在矿山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条件充分论证,在矿山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其真正满足防水要求。特别是对于地势低平的矿区,井口标高对矿山防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山区,井位的选择应避开洪水通道。特别是当洪水通道比较狭窄时,矿山工程建设可能会使天然水流条件出现很大变化,此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的洪峰流量,针对改变后洪水通道的水流条件,分析今后相应的洪水位,并据此确定合适的井口标高。

本条第4款涉及矿山井下人员和矿井自身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则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因此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3.3.2 井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进风功能的井筒或巷道入口应避开有害物质污染区,并应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2 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和生产区,并应选择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矿井进风井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需保证进风质量;避开有害物质污染区并将井口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目的是不使地面的有害物质或被污染的气流进入坑内,污染新鲜风流。回风井排出的废风也不应污染居民区和生产区。

3.3.3 主要巷道、重要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体结构复杂、埋深大时,巷道、硐室的轴线方向宜与矿区最大主应力方向平行或成小角度相交。

2 节理发育的岩体中,巷道、硐室的轴线宜与潜在的不连续面的交线走向成直角。

3 高应力区中,巷道、硐室应选择合适的断面形式。

合理的井巷工程布置可使巷道或硐室的计算断面受力最小、结构合理,保证周边受力趋于均匀,增加工程的稳定性,减少工程的支护量;在高应力矿山,井巷断面形式应结合应力特征确定。

3.3.4 井巷工程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设计应以工程类比法为主,必要时应进行理论验算。

2 支护设计应充分利用围岩自身的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断面形式。

3 支护设计宜采用喷锚支护,喷锚支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的有关规定。

4 应不用或少用木材支护。

5 在软岩或破碎岩体中,应采用先临时后永久的两次支护方法,必要时应采用监控量测的手段进行设计。

6 受动压影响严重,并能引起围岩较大变形时,宜采用摩擦型锚杆、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可拉伸锚杆、锚索、可缩性钢架或多种支护形式组合支护等,并应采用监控量测手段调整支护形式和参数。

井巷工程支护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以工程类比法为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以结构受力分析为主,在施工阶段以监控量测及修改调整为主。

本条第1款中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理论验算,是指当类比法缺少工程实例、围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通过岩石力学研究并经理论验算确定支护。

应根据井巷围岩特性、工程特征,确定合理、可靠、经济实用的支护形式。在塑性岩体中,因有变形地压产生,巷道易出现底鼓、支护体变形和位移现象。应以光面爆破技术为前导,采用“先柔后刚、刚柔结合、先让后抗、抗让结合”等有效的支护方法,并进行先临时、后永久的二次支护。二次支护的时间非常重要,需要通过监测的手段确定。

支护设计还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木支护、砌块支护。木支护可能会便宜些,但需要消耗森林资源,无益于环境保护,不予提倡。砌块支护劳动强度大、效率低,也不应提倡。

3.3.5 井巷工程支护材料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主斜井及提升机硐室、地下破碎硐室、装卸矿硐室、主平硐口等重要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2 其他斜井、平巷等井巷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3 在井巷工程中,当采用喷锚或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4.1条的规定;当采用石材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40;当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井巷工程支护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值、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分别见表1~表3。普通钢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及弹性模量见表4。

表1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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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m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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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混凝土弹性模量E c (×10 4 N/m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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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钢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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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竖井位于冲积层厚度大、有可能产生沉降的地层中时,应分析地层沉降对竖井井筒的影响。必要时可采用适应冲积地层沉降的竖向可缩型井壁结构。

在煤矿和金属矿山均发生过冲击层井壁破坏,经专家研究,认为这与地层疏水而引发地表下沉有关。地层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不同对其影响较大,地层沉降对井壁产生竖向附加力,导致井壁出现压缩破坏。应对这个问题的措施也不尽相同,有加强井壁双层钢筋混凝土强度,以抵抗竖向附加力和水平力的共同作用;也有井壁结构采用“内抗外让”型滑动井壁及“可缩”型井壁,使沉降施加于井壁的附加力得以释放。采用何种井壁结构形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冲击地层的厚度、水文地质情况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3.3.7 竖井井筒支护形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地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施工方法确定,宜采用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支护。

竖井浇筑混凝土井壁的厚度不宜小于300mm。

3.3.8 在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等井巷出口的支护设计应进行抗震验算。

强度较大的地震,易造成上段井筒破坏。在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建井,上部井筒井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LnsY/cug5Cct0P02tliZDe+JLxwM7LNrbQb+GC7p09rUU/0oqwGpf31R5K1JgM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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