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开始考虑鲁西时,有一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社会经济区域经常跨越行政界限。这一现象也见于鲁西北和鲁西南。鲁西北与直隶边界地区几乎没有区别,那里也是连绵不断的平原,农业占主导地位,人口稠密,靠天吃饭,降雨量与山东相同。黄宗智曾对这一地区农村社会进行了最系统的研究。他的《华北小农经济及其社会变迁》实际上始终把直隶和鲁西北看
作有着相似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单一生态系统。
地区的生态共性对于我的研究极为重要,因为它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义和拳很容易地便从鲁西北传播到华北平原的直隶一带。
鲁西南几乎在所有方面都与江苏、河南的边界县份相似。当然,这个地区整个比鲁西北富裕,而进入江苏境内,就更富。当看过大运河的旅行者们离开鲁南沼泽地区来到江苏时,他们发现了一个崭新的“繁荣景象”
,乡村“与日俱新,土地耕作良好,各方面都令人感兴趣”
。总之,苏北的作物及产量与鲁西南相近,但是该地区遭受水灾较少,这可能是它相对繁荣的主要原因。既然我们把长江下游区域边界北移到鲁南,那么苏北的繁荣按施坚雅的区域系统理论也就讲得通了,因为它符合施氏所说的朝区域核心方向运动的趋势。
如果人们要找19世纪末存在于鲁西南——苏北两个地区的一个显著共同特点,那么,它可能就是盗匪活动。这一时期,曹州曾以“典型的盗匪王国”而闻名。
这一现象并不新奇,在某种程度上它是该地区省界犬牙交错的产物。曹州府和江苏、河南和直隶省都接壤,而且距离安徽也只有30多英里。盗匪一般不在附近地区掠夺当地居民,而是跨省界进行抢劫,这样很容易逃脱官府的法律追究,因为官府的上、下级关系要比平级之间的合作关系紧密得多。
但是很清楚,盗匪活动也与黄河改迁北道前给该地区带来的持续破坏有关。1736年的山东通志写道:“史载宋元以来,非曹则单,以之他州县,决者恒什之五,正嘉之间,至十之八。”
曹县县志描述该地区生活是“如坐盆底,虞浸不暇”
。
无疑,
这种受河流支配的可怕状况有力地影响了鲁西南社会的特点。这一地区并不都是低洼地,有些地方不断遭到水灾,而那些免于水灾的地方却因肥沃的淤积土而富裕繁荣。因此,洪水使某些受害者铤而走险,加入盗匪,但同时又留下一些富户,使他们成为盗匪的攻击目标。那些富户为了自卫,就不断加强武装,并且愈来愈依靠暴力手段来保护自身地位。1716年的曹县县志对这一过程作了如下描述:
士醇民良,曹邑旧风俗也。明季黄河屡决,盗贼猖狂,兼以连年大祲,饿殍载道。人无家室之乐,而风俗一变。
县志以谄媚之笔继续写道,清朝“刑清政简”,使古老淳朴之风得以恢复;但是,“富赖凶暴,势固然也”
。
几乎没有什么材料能证明清政府曾制服过这一带的盗匪。甚至在基本和平的18世纪中期,有县志提到曹州人“好斗健讼,东南颇有萑苻之奸”
。19世纪20年代的上谕对该地区日益严重的无法无天情况充满了忧虑和抱怨。
但问题不仅仅是在盗匪,私运食盐也是该地区所特有的现象
,而且,在19世纪末这里还成为违法种植鸦片的一个主要地区。在这一点上,鲁西南和鲁西北大不相同。19世纪70年代,一位来自北京的旅行者在孔子家乡曲阜附近第一次看到罂粟:“从这儿到黄河旧河道,向南三百里,一路上罂粟连绵不断。”
苏北,尤其砀山县,是一个重要的鸦片生产地。
山东、江苏、河南边界地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不法之徒的社会,并且尽可能摆脱官府的干扰。贩盐和种鸦片当然不合法,但是,这不仅是许多人生计的一个来源,而且它还把日用必需品(如盐)或者相当可观的财富(如鸦片)带进
一个原先商业很不发达的地区。黄河向北改道后,洪水的威胁消失,一些地方因此繁华起来。
当然,盗匪并未随洪水而消失,这种习惯已根深蒂固。19世纪的暴乱和随之而来的当地地方武装的加强,使社会上世风日下。最为重要的是,局部繁荣并不是全部繁荣,而这些繁荣可能会给不法之徒提供诱饵。无论如何,长期以来这一地区的人们已学会与盗匪共同生活。民国初年地图表明,除去最小的,几乎所有村落周围都筑有坚固的围墙。这是一个地方武装高度发达的社会,人们学会了在相当残酷的斗争中谋求生存。
盗匪活动是鲁西南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清其性质将有助于我们的研究。从北京刑部档案记载的盗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有趣的事实。首先,整个山东遭受盗匪祸害并不厉害。在1890年到1897年的514个抽查案例中,只有25例与山东有关,而直隶有114例(很可能反映了京畿治安防卫措施严厉),远离义和拳发生地的四川为101例。江苏与以上各省相差不远,有98例,其中40例发生在苏北徐州府。
如果再仔细查看山东及其边界地区的案例,我们就会发现尽管山东本身并未过分受到盗匪活动的影响,但是它却向周围省份输出了大量盗匪。事实上,山东在盗匪贸易中获得顺差。在山东境内抓住的盗匪中只有3%来自外省,而在盗匪猖獗的徐州,45%的盗匪来自外省,其中仅山东省就占了36%。直隶边界则有47%的盗匪来自山东。
鲁南边界上的盗匪规模,明显比省内或直隶境内的大得多。直隶和山东内地的一个匪帮平均约8人。直隶匪帮专门在路上抢劫行商,在我查阅的案例中,他们只是在几次劫案中才全副武装。山东境内的匪帮只有半数左右持有火器。但是,在鲁南边境一带,一个匪帮平均约13人,其中至少2/3的人有枪。鲁南边界盗案最显著的特点是赃物里
包括鸦片。山东盗案中仅有4%涉及鸦片,直隶没有,而鲁南则为43%。
很明显,鲁南地区广泛种植鸦片不仅产生了一批鸦片吸食者——他们常通过犯罪(偷盗)来满足其烟瘾;而且还产生了一批相当富裕的打劫对象。在山东、江苏、河南交界一带,社会阶层明显分化,富户们免不了树大招风。珠宝、洋布和丝绸经常被盗,而这些东西在山东贫困地区的案例中则极少见到。在鸦片中心产地的砀山,我所查阅的每一个盗案都盗有白银百两以上。与山东交界的徐州府县,29个盗案中有16例(55%)是达到百两的。而山东省的49个盗案中只有10个(20%)达到这个数目。
然而,边界地区盗匪活动并不仅仅是由天灾和有现成的打劫目标引起的。有一则1896年曹州单县一些乡间文人写成的材料生动描述了盗匪产生的环境:
单县之富不如曹县,然同是郡州中殷实之县。惟富者阡连陌累,富者多有田至百顷。贫者则无立锥之地。富者惟修夏屋,务建石坊……不知义举……人道既失,惶论周恤贫之。此弊不独单县,曹州各县皆然。有力之家,视贫族、贫戚、贫邻为路人。平日,尺布斗粟借贷无有,待佃户雇工尤刻。此辈怀恨在心,势将走险。此为招盗之由。不旬日,怀利刃,挟洋枪,复入里门。再提借贷,无不响应,如是,安日贼益多。凡盗案,总有贼线,贼线皆为本庄邻人,如非同族亲戚,则为佃户佣工。若以全境谷数人数相较,尚敷食用。而无地者多,水陆通商各项人力,无糊口之资,只靠卖力为生。北方最省农工,岁只三四十日。无所得食。如靠拾粪,终年不得一饱。故闻贼乐,无不心生羡慕。
这则材料接着指出了盗匪的四个来源:“1.边界城镇
,2.世代出盗匪的村庄,3.破落户,4.丁口过多之家。”
尽管作者说曹州的一半盗匪来自外县,但单县的多数盗匪则是本地人,“白月避居境外,黑月复回劫略”。邻近省界对盗匪们的这种活动方式有利,盗案大半发生在外面,即在邻省盗匪藏身的地方。不过,盗匪们一直都很留恋故土:
曹州盗匪留恋家园……他们地无一垄,所拥有的不过是断壁残垣的破屋。他们不祸害附近居民,常常躲在烟馆、土娼家和捕役们下榻的地方。这是各色人等出没的地方,不易被识破。有时甚至出入富人和民团头目家。这些当地人开始时怕他们,不愿与他们沾边。后来,先是从他们手里贱买赃物,后来则替盗匪们将东西脱手,从中分肥。有时还为盗匪们充当耳目。
很清楚,盗匪已经成为鲁西南社会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盗匪们不仅犯窜无常,抢劫无辜,他们还有自己的家,并且定期回去。其中绝大多数人并不专门从事盗窃活动。这些人都是农民,当地里有农活或者过年过节和家人团聚的时候,他们都要回村。盗匪活动有季节性,和农忙农闲密切相关。刑部档案很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冬季,从阴历十一月到第二年二月,是盗匪的主要活动时间,因为这时
华北农田无活可干。阴历十一月和二月是冬季盗匪活动的高峰期,因为盗匪在这期间要回家过年。春天是农忙季节,盗匪明显减少。直到六月份,通常是七月中旬前后盗匪才开始活动。1897年7月苏北有报道说:
盗匪劫路嚣张的季节到了。高粱长得正旺,有七八英尺高,十分浓密,正适合半路伏击抢劫。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独自走在偏僻的路上也不安全。
两个月后,盗匪活动在秋收开始之后又像在春季一样落入低潮。之后,9月份又是一个高潮。再后,10月份收割棉花和玉米,冬耕开始,盗匪活动达到最低点。 [1]
单县资料也集中反映了盗匪与该地区发达的地主所有制的密切联系。所有当时资料描述的地主所有制都比民国时期统计的数字高,这个数字说地主占耕地面积的23%。总体上鲁西南肯定比鲁西北富裕,但是贫富两极分化十分明显。这正是盗匪最可能猖獗的环境,它既为盗匪提供有利可图的掠夺对象,又提供了大量贫穷的青年男子,他们可能被引诱去充当绿林好汉,藉此填饱肚子。同样重要的是,这种贫富极端分化也最易产生对富人的怨恨不满,导致人们去抢劫富人。盗匪们在抢劫中区别对待,一般老百姓并不害怕他们。
然而,地主所有制不仅是盗匪活动的根源,同时也是防范盗匪的核心力量。毫无疑问,上述材料的作者们都是些小地主,他们是团练组织的倡导人。鲁西南的地主所有制与长江下游的纯粹现金租佃关系制不同,它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地主和佃户之间具有某种人身附属关系。这些我们将在第三章中详细探讨。所以,地主们组织团练,他们的佃户也理所当然成为团练成员,参加地方治安。村庄间联结紧密,严格防范外来威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绝对服从当地名门望族的领导。
以下这三个影响鲁西南社会组织的特点在鲁西北都不存在。其一,
鲁西北不种鸦片。其二,除了黄河沿岸几个县外,其他县份盗匪均未成为主要问题,特别在一些特殊县份里,例如在义和团的发生地茌平,尤其如此。茌平县志曾说:“民国以前,人民不知土匪为何物。”
其三,地主所有制在鲁西北基本不存在。
鲁西北地主所有制的不发达尤其令人震惊:全地区仅有10.6%的土地出租,其百分比在山东最低。旨在重现清末土地占有形式的努力证实了以上民国时期的数字。1957年,两位中国学者景甦、罗仑对鲁西北60个村庄进行了调查,他们在调查中发现,在19世纪90年代,有44个村庄(占73%)没有出租土地超过50亩的地主。与此相比,胶东半岛只有31%的村庄没有地主。
黄宗智曾详尽、透彻地分析了华北平原的“小农经济持续性”。华北平原在明代存在过大土地占有形式,但到了明末,大多数地主皆因起义暴动而破产。清朝竭力鼓励小土地占有经济,以此作为中央集权统治的最佳财政基础。大规模土地积累的社会基础在该地区非常薄弱。与长江下游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相对比,该地区的宗族关系从未发展成为共同的土地占有关系,同一宗族的人至多共同占有几亩坟地。商业也没有造成财富和土地的积累。华北平原商业上最重要的发展,是始于明朝的植棉业以及植棉的普及化。东昌府几个县(尤其是高唐和恩县)和临清周围地区生产大量皮棉,但是这种情况仅仅导致了华北平原成为自明以来迅速发展的长江下游地区的附属区域边缘:江苏和安徽的商人们运走皮棉,再把织好的布匹带回北方。很显然,商业盈利并未给华北平原带来多大好处。
在清季,到18世纪,这种关系有了可观的改变,华北农民开始纺纱织布,并把其中大部分出售到华北边远地区。但到这时,人口压力使华北农民陷入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状态:农闲季节(和受雇于富户时期)的手工劳动仅仅保护了小农的狭小生存空间,并使小土地占有经济延续下去。一些人曾经试图变成“经营地主”,从商品粮中盈利,但是,现有的农业技术使他们能够经营
的土地面积相当有限,加上中国传统的分家习俗使那些大户在几代之内又沦为小土地占有者。
黄宗智令人信服地论证了该地区乡村一级的统治阶层不是由地主组成(译者注:租佃地主),而主要是由经营地主组成,他们一般经营100—200亩地,自己下田劳动,并雇有雇工。当农民说到村中由谁做主时,他们说是“财主”,而不是“地主”
。黄宗智强调指出了乡村统治阶层和“上层”官绅阶层之间的巨大差别,后者更富有,而其财富来源主要靠经商和做官。
我认为,鲁西北平原有限的商业潜力使得该地区任何人进入“上层”官绅阶层都变得极其困难。单靠种粮而跻身“上层”的人极少。不过,上述景甦和罗仑1957年关于晚清地主所有制的调查表明:该地区的发财方法选择余地不大。对整个山东省131个“经营地主”的调查发现,在鲁西北靠种粮发财的人占65%,靠商业发财的占31%,靠提任公职发财的人仅占4%。在较商业化的济南昌邑一带,仅33%的人是通过农业发财,58%的人通过商业,10%的人通过公职。
黄宗智恰当地总结了“低产、遭灾的干旱农业和稠密的人口交织一起,造成了该地区的经济极端萧条”
。鉴于一些人把雇农数量少的原因与不存在耕地危机联系起来
,因此很有必要提醒我们自己注意,地主所有制的不发达并不说明农民的富裕,相反只说明了农民的普遍贫穷。实际情况简单明了:即该地区如此贫困,以至于不能供养一个庞大的地主阶级。如果单纯从金钱观点来看这一问题,那么该地区天气变幻莫测,作物收成深受影响,土地投资无法保证。其结果造成了鲁西北农民的普遍贫困。虽然该地区财富肯定不是均分,
但是贫富两极分化远远不如鲁西南那么明显。比起恶劣的自然环境,贪婪地主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要小一些。
我们必须认识到,贫困使农民的生活朝不保夕,即便在正常年景也是吃了上顿没下顿。下面一段有关20世纪农民日常生活的材料生动描述了山东平原上“贫穷”二字的含义:
鲁西一带的农户大都居住在阳光不足、潮湿狭小的茅草屋里,窗户很少。屋内的装饰非常简单。更为贫穷者,一间茅屋则具多种用途。炉灶锅碗均挤在茅屋一隅,煮饭时黑烟蒙蒙,恰如浓雾弥漫,甚至人的面孔也难以辨别。乡村使用的燃料,大体为树叶、高粱秆、麦秸、豆茎之类……其食物亦非常简单,每年只有极少机会吃肉,以粗茶淡饭为主。只有新麦打下之后,才吃几顿面条和菜蔬。园内所产菜蔬,并不全部食用,还担去城镇换些粮食以维持生活。城里平常使用的油盐酱醋等调味品,在乡间视为贵重品。若吃香油时,则用小棍穿过制钱孔从罐中取油,滴到菜里调味。平常做饭时,水里煮些大蒜、辣椒、大葱,就是一顿。除了喜庆丧葬或新年外,很少见到荤腥。老人也不例外。平时饮料即是将竹叶或槐叶放入滚水中,加些颜色。到农忙时,只是饮些生水而已,顾不上卫生了……衣服都是自家手织土布,多为黑、蓝颜色。
如果这就是正常年景里人们的生活境况,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他们荒年时的窘境。这的确是托尼(R.H.Tawney)笔下所描述的典型中国农民——身处水深之中,不能承受任何灾变。
鲁西北的情况更糟,因为旱灾、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频繁,并且没有一个富裕的地主阶层在灾荒时给穷亲贫邻提供救济,不管是出自儒家的某种道德责任感,还是害怕那些因饥饿铤而走险的人抢夺粮食。结果,当灾难袭击该地区的时候,人们往往逃离家园。地方志中曾提到明朝时人们因税重而逃往他乡。
清初朱批谕旨说,
由于每个家庭多子少地,因而“山东省之民……易去其乡而不顾”
。最严重时全村男女老少沿路乞讨。
这种流动不仅仅是灾难带来的产物。在一般年景下,有大量青年男子外出打短工。这种情况一般局限在同村或邻村之间,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远距离流动。一些人从鲁西北到邻近的河北(那里人口明显稀少)。
甚至有报道说,在德州附近的山东、直隶边界,有成千上万的农民一帮帮南行到济宁地区拾麦子。
这既不是雇佣劳动,也不是乞讨。
这种长期形成的迁移和流动形式是鲁西北农村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村里人时进时出,人员混杂。在鲁西南和胶东半岛地区,单一姓氏的村庄十分普遍。
但在鲁西北平原,村里姓氏繁多,新户移居十分普遍,这些人起初可能是某户的雇工
,很明显,这削弱了村庄的内聚力,它有助于吸收流动人口。鲁西北农民绝不是一般观念中那种安土重迁的传统农民。
如果我们对比一下鲁西北和鲁西南,就会发现两者悬殊的差别。鲁西南明显比鲁西北富裕,这不仅因为鲁西南土地较肥沃,而且还因为黄河改道在某种程度上使鲁西南少受自然灾害。由于鲁西南的相对富有,其社会可以承受一个比例较高的地主阶层;与此相对照,在鲁西北的农业经济中,自耕农和其他的农村劳动者占了主导地位。鲁南违法种植大量鸦片,盗匪活动连绵不断,是个多事的边界地区。而相对安宁的鲁北则不存在这些。鲁西南的不安定环境导致各村庄只有自我保护,内部联结反而紧密。
鲁西北村庄较开放,人口流动大,村子里有不同族姓。鲁西南的人口也流动,我们看到过鲁西南人迁居东北或暂时出去抢劫或到南部边界做农活的记载。但该地区的人口流动总是向外的,似乎极少有向内的:外来户在本地不受欢迎。但在鲁西北,外来户极易被接纳。以下我们将谈到,这是那些教授义和拳的人在鲁西北被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
鲁西北和鲁西南的差别很大,这些差别对于解释鲁西南大刀会和鲁西北义和拳的不同特点极其重要。但是这两个地区也有一个重要的相同点:即士绅力量十分微弱。这一点至关紧要,因为很显然,正是由于该地区正统儒士的稀少,才促成了像大刀会和义和拳那样的组织及其异端仪式的普及。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弄清山东士绅力量的分布。
[1]
我查阅的盗案原始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