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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院派书法创作模式的评判标准

讲究“技术品位”“形式基点”“主题要求”与古典书法的“技法”“书写”等概念几乎是完全对立的。“法”固定不变,“书写”当然千篇一律,因为书法家这个人不变。为了这不变,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说法,叫作“有个人风格”。其实,有哪个艺术家(即使是写字匠)是没有个人风格的?艺术的价值是在于不断创造,既取代前贤又取代旧我,而“有个人风格”的说法却告诉我们,完全不必去努力创作。一旦个人风格(它是先天本应有的)产生,剩下的只是不断的复制、重复,缺乏想象力的粗制滥造。“个人风格”论甚嚣尘上之时,我倒想起了另外一个术语——“结壳”。

由是,我们的新的书法创作模式,决计要打破这所谓的“个人风格”。毋庸赘言,只要达到一定水准,“个人风格”是与生俱来、连赶也赶不走的东西:有哪个书画家写(画)得出“非个人风格”的作品来?但是,“个人风格”说把书法作品的价值维系在书法家这个“个人”身上,认为是先有了个人的价值,就必然会有作品(风格)的价值,这就有如说一个世界冠军的每一次运动成绩都必然是冠军级的一样可笑。它忘掉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作品一旦被创作完成,就独立于“人”之外。三流书法家可能会创作出一流的作品,只要天时地利人和得以配合;一流大师随意应酬,粗制滥造,却可能写出完全不入流的作品。在此中,判断创作水平的,应该是独立的作品本身而不是书法家的艺术地位与名望。

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书法作品本身有独立可能。问题在于,过去我们的“书写型创作”——如果它勉强算是“创作”的话——并不独立。写一百张同样书体同样格式的唐诗宋词,在书法界而言是有个人风格,那么其中哪一张是可以独立于其他九十九张的?只要是书写型创作,则创作作品必不是独立的,这是第一个结论。

而走向对每一件作品的构思、形式、技巧的独特展开,这却必然是“独立”的。构思不可能无意义地重复,这就使这一件创作独立于其他某一件创作了。形式既依构思而展开,技巧又配合形式需要而展开,那么它们也皆以独特的“这一个”区别于其他的同类创作。既如此,则作品的独立不是在任何环节都体现出其价值来了吗?而反过来,当我们在批评某件书法创作的不成功时,当然也绝不会马上从书法家“个人风格”上去找原因,而是从几个重要环节入手,看看是哪个环节出现了失误。出现了失误是作品本身的问题,书法家在此中当然有反省的必要,但并不等于书法家的全部业绩都付诸东流。并且,即使是某一环节(如技巧)出现失误,也不足以全盘否定这件作品本身,因为它的“构思”与“形式处理”仍然可能十分出色。只要对失误的“技巧”重新调整,这仍然可以是一件好创作。瞧,我们在此找到了一种分析、计量的方法。越是分析的、细密的批评,它的客观程度当然也越高,它的全面衡量的能力也越强。于是,我们看到了从创作反思走向对批评的反思与期待。

中国的书法批评现状,一直不能尽如人意,有识之士对此多有呼吁与批评,感慨于书法批评的步履维艰。有人认为是中国书坛缺少批评勇士;又有人认为我们没有批评传统与氛围。依拙见,最大的症结,可能正在于没有找到适当的批评观念与方法——而这是与古典型书法创作那种以“人”去统辖“书”、以个人风格去湮灭书法创作的独立性有密切关联的。为什么个人风格能如此强悍地阻止书法创作的作品独立性?这不正是“书写”的症结所产生的极大的负面效应吗?一旦我们否定以“书写”为唯一的传统观念,要求每一件作品都有独立的主题、形式和技巧(即使是书写技巧),则千篇一律的“书写”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所谓“个人风格”何能再生存下去?何能再左右书法批评的指向并不断制造出种种窘境?

有千篇一律的书写及作为其代表的“个人风格”的存在,就有了书法家(人)对作品的凌驾。于是,批评某一作品的失误,必然成为批评某“个人风格”的失误,再稍做伸延,则必然成为批评某个书法家基本成就与业绩的不足。试想,这样的批评最终指向书法家一生的业绩,哪个书法家会愿意接受!而如果我们赋予作品以独立性格,则此作品的失误并不等于其他作品也更不能由此判定书法家一生皆在失误,那么批评就会宽松、融洽得多。完全有可能存在着对同一书法家的某件作品批判,但对他的另一作品却表示首肯推赏的情况。倘如此,则何愁书法批评正常不起来?

于是,从书写型书法创作,走向主题型书法创作,不但在创作上可以力纠一贯以来的弊端,并且也为进退两难的书法批评提供了新的发展的可能性,它的基本内涵大致如下。

(一)作品至上——评判的新基点

每一件作品一旦被完成,它就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与作者不再有关系。作者对作品的构想、完成都只限于在创作过程之前与之中,而不再影响它完成以后。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在书法界流行的那种“有名的作家”与“成功的作品”之间的必然关系切断——成功的作品不一定出自名家之手,但也可能是出自名家之手,是或不是无关紧要,要看作品本身的高度如何。反过来看作家也一样,有名的书法家可能某一件作品很差,那他的名望丝毫也帮不了他的忙。针对过去写字型书法以书定人的“作家意识”,即名书家的作品必然也是“名”的,我们提出另一个概念——“作品意识”。只有作品本身才是唯一的评判依据,批评赞扬某一件作品,丝毫也构不成对某一书法家一生业绩的阿谀吹捧或一棍打杀。这种与“人”脱钩、就事论事的评判方法的建立,正足以解决书法批评长期以来困扰业界的种种疑题,而只有新的书法创作模式有可能这样去做。

(二)分析与计量——评判的新方法

要使作品独立,就需要有一系列“保障手段”。在一个“书写”包办一切的艺术氛围中,书法是无法对自身进行计量的。但正是在这一点上,新的学院派书法创作模式体现出它的优越性来。它把每一件作品(而不是作家)分为三个大的构成内容,“技术品位”“形式基点”“主题要求”。对作品的独立评判就可以撇开书家不谈,只针对我们所见的作品本身进行分析。比如,可以据此提出一系列检验内容:

●主题要求

1.作品的主题与构思是否具有文化价值与品味?

2.作品构思中反映出的作家对古典的理解是否准确而深入?

3.作品的主题与构思是否足以构成一个稳定的主题类型?

4.这种主题是否适合用书法这种艺术形式来表现?

5.就这件作品而言,主题展开是否成功?

6.有没有同类创作?作品在主题上的独创性如何?

●形式基点

1.作品的视觉形式是否完整而具有魅力?是否具有独特性?

2.这种形式是不是适合“书法”?

3.作品的视觉形式构成是否单调?它调动了哪些手段?哪些地方不合适而让人感到生硬?

4.作品形式中书写的传统手段与现代制作效果之间是否有主次颠倒的问题?

5.作品形式与这位作家的其他创作构成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重复还是有创见?与同时代其他作家相比呢?与古代书家相比呢?

6.不依靠说明,作品只靠视觉艺术形式本身能否把主题展示得一目了然?

●技术品位

1.作品中的古典技巧或曰基本功即笔法、章法、字法是否过关而没有疏漏?

2.作品中的技术手段运用,是如何与书写技巧结合成功的?有没有不成功之处?

3.技巧或技术手段运用是否单调?是否与自己的其他书法作品大同小异?

4.对汉字造型的把握与运用是否有新意?对线条理解、章法构成是否也一样具有新意?是否有古典来源?

5.在大量引进现代艺术技巧之时,是否把书法变成非驴非马的工艺装饰或俗气的花布拼贴?对技巧的运用能否把握好它的每一个“度”?

6.技巧运用中有无“思想”?是否与“形式”“构思”有着水乳交融的结合?

这大概就是新的学院派书法创作模式所提出的主要评判标准,它都是指向作品本身,而与书法家尽可能做到无关——至少在评价作品时是这样。 F3NNKe/KyYPyCUafdI9Ukg2E1ojGPsJfVaHc4XEgRQgFAHci0GLiZ/jpx+IQnA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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