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代书画鉴定所遇到的困惑与挑战,已经有许多文章论及,也已有许多事例在不断地演绎与证明着。但迄今为止,我们看得较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慷慨激昂的呼吁,是大量堂堂正正的倡导与期望,是一大批“我们要”如何如何的表态式发言,但能为解决这个“世纪难题”甚至是千年难题而提供一些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的,却百不一见。反复斟酌许多被提出来的办法,它们不是本身即不可靠而沦为纸上谈兵、缺乏实践的价值,就是缺乏系统性因而无法面对连锁的一连串问题:比如解决书画市场作伪售伪的问题,却因证伪的鉴定手段不足而无法自我证明,从而使法律无用武之地;又比如,要求书画鉴定家不得违背行业伦理而知假鉴假、指鹿为马,但当真的有鉴定家(甚至是资深人士)利欲熏心如此做了,却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制裁。并且即使想制裁,也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一定是知假鉴假。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能大声呼吁的,只能是基于道德意义上的行业自律,和作为从业者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但是很显然,在外部有强大的实际利益的诱惑时,这种基于思想道德基础的自律与自我完善的要求,到底有多少实际功效,实在是无法预料的。中国一直在倡导要建设“法治社会”。它的提出,正是基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约束之不完全可靠。从社会学意义上审视,前者(法治)是刚性的,而后者(德治)却是柔性的。古话说,没有规矩则不成方圆。如是,则前者是规矩,后者却未必皆是。以此来看我们的书画鉴定的情况,目前的困惑并不在于是有多少人在鉴定实践过程中有多少自律能力,而更在于这个行业领域中有多少堪为“规矩”的制度与法则。如果作为“规矩”的内容缺位,则任有天大的良好愿望也无济于事。
“规矩”与法则的建立,要讲公信力,要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业内人士的专业认同与业外人士的社会公平认同),才不会引出更多的麻烦与无法解释、无法操作的尴尬。落实到书画鉴定上,则这种公信力与认可度,即表现为必须“可证明”。但遍观目前的书画鉴定尤其是进入市场的书画鉴定(当然也可以包括其他的文物鉴定),最大的困惑,即在于可以判断但不可以证明,可以提出结论但无法演示判断过程。
纵观近年来的书画文物纠纷,绝大多数的争执之所以发生,各持一端,互不相让乃至对簿公堂,正是因为“结论”(真伪)人人皆可以出,却无法证明,因此一旦牵涉到重大的利益争端,自然无法形成双方均能认可的“共识”。而遍观近年来书画鉴定堪称“事件”的几个大案例,无不是在试图寻找到一种“证明”的身份权威以求能通于四海——书画艺术鉴定中共有两个主要要素:一是作品,二是人(鉴定家)。作品在完成后成为“结果”,它既是书画鉴定的对象、目标,又是鉴定结论给出的依据。而当在这个对象、目标中寻找不出公认的依据与理由之时,那么只能(别无选择)依靠人(鉴定家)作为依据。而当鉴定家凭经验判断作品大致的真伪信息但却无法“言说明白”之时,唯一能作为依据的,恐怕就是鉴定家的身份:身份是权威的,提出结论就有人信奉;身份不具有权威的,提出结论则无人信奉。
“身份权威”绝不是一个能平面地、简单地进行理解的内容。由于社会构成的复杂性,也由于介入书画买卖、收藏、鉴定等的人员构成的复杂性,“身份权威”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态并且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显现出来。当然同时,它又带来了无穷的烦忧。结合近年来的各种已发生的“事件”,兹举各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