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证据似乎大都表明,任何动机生活分类所能依据的唯一可靠和根本性的基础,就是基本的目标或需求,而不是一般刺激物意义上的驱力罗列(其实是一种“吸引”而不是“推动”)。在心理学的理论建设中,动力原则强调不断变化,而只有基本的目标才能在这种不断的变化中保持恒定。既然我们已经知道有动机的行为可以表示很多东西,它当然就不是分类的良好基础了。同理,特殊的目标也不是分类的良好基础。一个对食物有欲望的人会以适当方式获取食物,然后咀嚼、吃掉它,这个过程可能是在寻求安全,而不是食物。一个正在经历性欲、求爱、完成性行为的全部过程的人,也许实际上是在寻求尊重,而不是性的满足。内省地出现在意识中的内驱力、动机行为甚至被明确追求的目的物或结果,它们都不能成为给人类动机生活分类的坚实基础。仅靠逻辑的排除过程,最后就给我们留下了主要为无意识的基本目的或需求,只有它能成为动机理论分类的坚实基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