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彻底放弃为驱力或需求创建分解式表格的企图。这样的表格根本就不合理,原因如下:第一,分解式表格意味着各种内驱力的均等性,也就是在强度和出现可能性上的均等。然而这并不正确,因为任何一种欲望进入意识的可能性,取决于其他更具优势的欲望是否已被满足。各种特定驱力出现的概率有极大差异。
第二,列表意味着这些内驱力互不相干,而事实上,它们并非相互孤立的关系。
第三,这样的清单通常以行为为基础,完全忽略了我们所了解的驱力的动态本质。例如,它们在意识和无意识层面可能是不同的;一种特定的驱力,背后可能隐藏着几种不同的欲望;等等。这样列表非常荒唐,因为表中驱力并非以分散的数字的算术和这样的形式排列,而是按具体特征排列的。也就是说,你在清单里列多少个内驱力,完全取决于分析的具体程度。将其想象出实体的话,驱力并非依次排列的很多根木棒,而像是一套木箱,一个大箱子里装了3个中号的箱子,中号木箱里各自装了10个小木箱,10个小木箱里又分别装了50个更小的木箱,依此类推。或者可以再打个比方,这就像是对一块组织的剖面进行不同倍数的放大。因此,当我们谈到某种需求时,可以明确地说它是吃东西的需求,再具体一点儿就是填饱肚子的需求,再细化一些是对蛋白质的需求,乃至于推进到对某种特定蛋白质的需求等。现有的清单往往将处于不同放大倍数上的需求混为一谈,根本未加区分。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同样是驱力清单,有些只包括了三四种需求,另一些则囊括了数百种。只要我们愿意,随时可以编排出不同的清单,最简单的只有一种驱力,最复杂的则可以有上百万种,具体数量完全取决于分析的具体程度。要知道,如果我们试图讨论基本的欲望,就得清楚地理解,它们分属于不同系列、不同基本类型或基本范畴。换句话说,这样一种基本目标的列举应该是更抽象的分类,而不是一股脑编成一览清单(Angyal,1965)。
此外,所有已发表的驱力清单似乎都隐含了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各种驱力之间是相互排斥的。然而,事实上,它们并不存在相互排斥,反而时常重叠,几乎难以清晰而严格地一一区分开来。如果你想要批评驱力理论,就应该提出,驱力这一概念本身多半出自对生理需要的过分关注。在处理生理需求时,区分刺激物、动机行为和目标对象非常容易。然而,当我们谈到对爱的需求时,要区分驱力和目标就没那么容易了——此时,驱力、欲望、目标和主动性似乎都是同一个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