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精神病理学的研究中可以发现,有意识的欲望或有动机的行为存在另一个特性,即这个欲望或行为可以作为一种渠道,让其他意欲(purpose)得以表现。这一特性与上一节所述特性有关。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证明这一点。例如,众所周知,性行为与有意识的性欲所蕴含的无意识目的可能极其复杂。有些人产生性欲可能只是想确立自己身为男子的自信,另一些人则可能只是想吸引注意力,或是对于亲密感、友谊、安全和爱的欲望,抑或是这些欲望的不同组合。在意识中,这些人的性欲可能表现为同样的内容,而且他们可能都会误以为自己追求的只不过是性满足。但我们知道,这是不对的。我们也明白,要真正理解一个人,就应该认真处理性欲和性行为在根本上代表的东西,而不是这个人在意识中认为它们所代表的东西(这一点既适用于性的预备行为,也适用于已完成的性行为)。
支持这一观点的另一个证据是,一个单一的精神病理学症状可能同时代表着几种不同甚至是对立的欲望。一只因癔症而麻痹的胳膊,可能同时象征着报复、同情、爱和尊重的愿望。如果只以行为方式为标准,思考第一例中的有意识愿望或第二例中的表面症状,就说明我们武断地拒绝了完整理解个人行为和动机状态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这样强调,只有一个动机的行动或有意识的愿望绝非寻常,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