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外部感官之对象的自然科学来说,人们必须有一些先天原则,而且把这些原则的一个体系以一种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的名义置于被运用到特殊经验上的自然科学亦即物理学之前,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这一点,在另一个地方已经证明过了。只有后一种科学才可能(至少当它致力于让错误远离自己的命题时)认为一些根据经验的见证的原则是普遍的,虽然这种原则如果应当是在严格的意义上普遍有效的,就必须是从先天根据中推导出来的,正如牛顿 曾认为的,在物体的相互影响中作用与反作用相等的原则就建立在经验之上,而且尽管如此还把这个原理扩展到整个物质自然界。化学家走得更远,他们把关于物质通过其自己的力量进行结合与分离的最普遍法则完全建立在经验之上,并且仍然如此信赖其普遍性和必然性,以至于在以这些法则所做的实验中,他们根本不担心发现错误。
然而,道德法则却是另一种情况。仅仅就它们能够被 看出 是有先天根据的和必然的而言,它们才作为法则有效,甚至关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所为所不为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包含着仅仅可以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那就根本就没有任何道德的涵义了,而且,如果人们会受到蛊惑,让来自经验源泉的某种东西成为道德原理,那么,人们就陷入最严重、最有害的错误的危险之中了。
如果道德论只是一种幸福理论,那么,为了这种幸福理论而去寻求先天原则,就会是件荒唐的事情了。因为哪怕这一点是如此显而易见,即理性还在经验之前就能够看出,人们通过哪些手段能够达到真正的生活喜悦的持久享受,但毕竟人们对此先天地教导的一切,都要么是同义反复,要么是毫无根据的假设。只有经验才能教导,什么会给我们带来喜悦。对食、色、静、动的自然欲望和(在发挥我们的自然禀赋时)对荣誉、对扩大我们知识等诸如此类事物的欲望,独自就能够、而且能够让每一个人以自己特殊的方式认识到,他应当把那些喜悦设定在哪里,同样这些欲望也能够教会他用来 寻找 那些喜悦的手段。在这里,一切表面上的先天玄想,说到底无非是通过归纳上升到普遍性的经验,这种普遍性(secundum principia generalia,non universalia[根据共有的而非普遍的原则])对此还是非常欠缺的,以至于人们不得不允许每一个人有无限多的例外,以便使其生活方式的那种选择与他的特殊偏好和他对享乐的感受性相适应,并且最终只是通过他的或者别人的损失变得聪明罢了。
然而,各种道德论却是另一种情况。它们对每个人都提出要求,却不顾他的偏好,只因为并且只要他是自由的而且具有实践理性。它们的法则中的教诲不是取自对他自己和他心中的兽性的观察,不是取自对世事的知觉,即发生了什么以及如何对待它(虽然德语Sitten这个词和拉丁语mores这个词一样,都只是行事风格和生活方式的意思),而是理性要求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即使还没有发现这样做的任何榜样,理性也丝毫不考虑这样做会给我们产生的利益,这种利益当然只能由经验教导给我们。因为虽然理性准许以一切对我们来说可能的方式谋求我们的利益,此外立足于经验的见证,理性很可能也能够指望,遵守它的命令,尤其是当明智地遵守时,一般要比违背理性命令更有益处,但是,毕竟不是作为 命令 的理性规范的权威建立在这上面,而是理性把这些规范(作为劝告)仅仅当做一个对反面误导的制衡来使用,以便预先弥补实践评判中的一个有偏袒的天平的错误,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保证这种按照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根据的重要性而作出的评判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如果一个出自纯然概念的先天知识体系叫做 形而上学 ,那么,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 拥有 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 义务 。每个人心中也都拥有这种形而上学,虽然通常只是以模糊的方式拥有;因为他怎么可能没有先天原则就相信自己心中有一种普遍的立法呢?可是,正如在自然形而上学中必然也存在着把那些关于一个一般自然的普遍的最高原理应用到经验对象上去的原则一样,也不能让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缺少这样的原则,而且,我们将经常不得不以人的仅仅通过经验来认识的特殊 本性 为对象,以便在它上面 指明 从普遍的道德原则得出的结论,但这样做并没有使后者的纯洁性有所损失,同样并没有使其先天的起源受到怀疑。——这要说的恰恰是: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不能建立在人类学之上,但却可以被应用于它。
与道德形而上学相对的部分,作为一般实践哲学的划分的另一个分支,将会是道德的人类学,但是,道德人类学将会只包含人的本性中 贯彻 道德形而上学法则的主观条件,既包含阻碍性的也包含促进性的条件,即道德原理的产生、传播、增强(在教育中,在学校教导和民众教导中)以及其他这类基于经验的学说和规定,而且道德人类学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但绝对不必被置于道德形而上学之前或者与之混淆;因为那样一来,人们就会冒产生虚假的或者起码是可通融的道德法则的危险:这些道德法则把未被达到的东西冒充为不可达到的,而它之所以未被达到,仅仅是因为法则还没有在其纯粹性上(法则的力量也在于这种纯粹性)被看出和被陈述,或者,根本不纯正的和不纯粹的动机被使用到本身合义务的、善的东西上去,而这些动机无论是对于评判的引导还是对于心灵在遵循义务方面的训练来说都没有留下任何可靠的道德原理,义务的规定本来绝对只能由纯粹理性先天地提供。
不过,关于现在刚提到的这种划分所从属的那种高级的划分,即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以及实践哲学只能是道德的世俗智慧,我已经在别的地方(《判断力批判》)作出了说明。一切根据自然法则而可能的实践的东西(真正的艺术活动),按其规定完全依赖于自然理论;只有根据自由法则的实践的东西才可能具有不依赖任何理论的原则,因为超出自然规定以外就不存在任何理论。所以,哲学不能把实践的部分(与理论的部分相邻)理解为 技术实践的 学说,而只能理解为 道德实践的 学说,而且,如果遵循自由法则与自然相对立的任性的技巧在这里也应当被称为 艺术 ,那么,它就会必须被理解为这样一种艺术,它使一个自由的体系像一个自然的体系一样成为可能;如果我们能够借助于这种艺术也完全执行理性给我们规定的东西,并使这种理念付诸实施,那么,它真的就是一门属神的艺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