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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具有的法权只有一种

自由 (对另一个人的强制任性的独立性),就它能够与另一个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并存而言,就是这种惟一的、源始的、每个人凭借自己的人性应当具有的法权。——生而具有的 平等 ,亦即除了人们也能够相互赋予责任的事情之外、不在更多的事情上被他人赋予责任的独立性;因而人做 自己主人 (sui iuris[自主])的品质,此外一个由于在一切法权行为之前没有对任何人做过不正当的事情而是正直的人(iusti)的品质;最后还有对他人做就自身而言无损于他们的事情的权限,哪怕他们不想关注这样的事情;这类事情只是向他人传达自己的思想,给他人讲述或者许诺什么,无论是真实的和诚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和不诚实的(veriloquium aut falsiloquium[真话还是假话]),因为他们是否愿意相信他,仅仅取决于他们自己; ——所有这些权限都已经包含在生而具有的自由的原则之中了,而且实际上(作为在一个更高的法权概念之下的划分的环节)与自由也没有区别。

人们之所以把这样一种划分引入自然法权体系(就它与生而具有的法权有关而言),其意图在于:一旦对获得的法权发生了争执,出现了问题,谁有责任作出证明(onus probandi[证明的责任]),要么证明一个受到怀疑的事实,要么当这个事实被澄清时,证明一个受到怀疑的法权,否定自己具有这种责任的人,就可以在方法上像依据不同的法权条文那样援引他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这种法权现在就根据其不同的关系而被专门化了)。

既然就生而具有的,因而内在的“我的”和“你的”而言,没有诸多法权,而只有一种法权,所以,这种最高的划分就可以作为由两个在内容上极不相同的部分组成的东西被抛入导论中,而法权论的划分则只能与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相关。 rvSM3wT1cOSoriIm3+wdsJ+8rO7CmQ0C+KQR7mMNF4UpvGiM8A9bNAaeiGN6G+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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